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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4年10月,刘某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共谋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转移犯罪资金以获取提成。两人分工协作,刘某通过某软件联系资金转移“上家”,刘某某提供他人银行账户,由刘某转交“上家”。2024年10月30日,永定区坎市镇张某因遭受贷款类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刘某及供卡人陆续被抓获。2025年12月15日,刘某某被抓获。今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永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永定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介绍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予以接收、取现、转移。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共接收两笔涉诈资金共计1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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