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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石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15日,并处罚金4500元。 2月26日22时许,石某独自在家喝了两杯半约42度的自制泡酒。次日13时许,石某驾车从武平县某村前往永定城区,途经永定高速收费站出口人工收费票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2mg/100mL。随后,石某被带至永定区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鉴定,石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 3月16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永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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