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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好友间因车辆维修引发的纠纷。 陈某经营一家汽修厂,同乡好友林某因信任其手艺,常将车辆送往该处维修保养。2024年1月,林某车辆出现故障,再次送至陈某处维修。维修过程中,陈某通过微信向林某告知修理进度及具体维修事项,并发送维修清单,合计费用1.2万元。考虑到两人关系熟络,陈某在未收款的情况下同意林某先将车辆开走。然而,当陈某事后催讨维修费时,林某却以“陈某故意损坏车辆以提高营业额”为由拒绝支付。多次沟通无果后,陈某将林某诉至法院。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之间并未就修理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但结合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修理关系。陈某在维修后将维修清单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林某进行确认,并向林某催付维修费,林某在微信上并未对维修事项提出异议,并以银行卡超额为由表示过一段时间再支付维修费。诉讼中,林某主张陈某存在“故意损坏车辆”的行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林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林某向陈某支付修理费用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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