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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酒后在充电站内挪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犯罪?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 2025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停在漳平市某充电站充电,后在充电站内食堂里饮酒。当日22时许,何某某欲将充完电的车辆挪开,让其他车辆充电,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起步后向前行驶,与充电位前的储物间发生碰撞,造成另一车辆及充电站的民房设施(充电站储物间)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4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达235.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何某某有醉酒驾驶重型载货汽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情节和坦白、认罪认罚及系在公共充电场所内因短距离挪车而造成事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从轻情节,最终,漳平法院依法判决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15日,并处罚金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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