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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16:56:14

律师解析“它经济”升温后宠物进入公共空间的法律问题

作者:本报记者 张嘉慧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宠物友好”的法律边界

—律师解析“它经济”升温后宠物进入公共空间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随着“它经济”持续升温,宠物逐渐从“私人陪伴”走向公共生活。商场里的宠物推车、餐厅中的“萌宠专区”、写字楼里的“撸猫减压”、社交平台上的“带宠出行”……越来越多商业场景开始主动拥抱宠物消费,“宠物友好”也一度成为吸引年轻客群的新标签。

但热潮之下,与宠物相关的法律与公共治理问题也不断浮现。宠物进入餐饮场所,是否触碰食品安全底线?宠物在商场伤人,责任又该由谁承担?近期,“上海商场宠物友好一夜退潮”引发社会关注,多地商业综合体开始重新调整宠物准入规则,北京等地也进一步完善养犬管理规定。

从“欢迎萌宠”到“规则重塑”,公众讨论的早已不只是“能不能带宠物”,而是城市公共空间如何在宠物权益、消费者权益与公共秩序之间寻找平衡。记者梳理多起案例,邀请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念丹丹律师对“宠物友好”背后的法律边界与责任问题进行解读。

案例1

宠物狗“上桌吃饭”

今年4月,安徽马鞍山一家饭店因允许宠物狗上桌就餐被消费者举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责令商家整改,并对就餐区域、餐具进行全面消杀。

问题:“宠物友好餐厅”是否意味着宠物可以进入餐厅的任何区域?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并不意味着可以进入任何区域。“宠物友好”本质上是一种经营服务模式,但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突破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底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餐饮经营者负有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环境卫生的义务。

即使商家允许宠物进入,也应当对区域进行合理限制,例如:禁止进入食品加工区;避免宠物直接接触餐桌、餐具;做好消毒与卫生管理;对其他消费者的卫生权益进行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如宠物上桌、接触餐具/食物,属于直接污染源,可能被处罚甚至吊证。

地方养犬条例普遍禁止宠物进入餐饮区,多地(如上海、西安、马鞍山)养犬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餐饮场所;允许宠物进入的,也必须物理隔离、专区专用。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例延伸

“宠物友好”餐厅遭大量投诉后暂停营业

今年3月,相关媒体报道称,江苏苏州一家火锅店曾推出“萌宠餐厅”模式,但因收到大量消费者投诉,最终暂停宠物进入就餐区。部分消费者认为,餐厅没有充分区分养宠群体与普通消费者权益,导致卫生、气味、噪声等问题影响就餐体验。

问题:该火锅店的做法是否涉及侵犯消费者权益?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有可能。“宠物友好”不应建立在牺牲其他消费者体验的基础之上。

消费者享有安全消费、卫生消费与舒适消费的权利。对于老人、儿童、孕妇以及过敏人群而言,宠物活动可能带来现实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避免消费者对宠物产生过敏症状、恐惧心理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益;商家不能以“宠物友好”为由,将风险强加给非养宠顾客。

案例2

宠物进入商场后咬伤儿童

近年来,多地都曾出现宠物在商场、咖啡馆等公共场所惊吓儿童、扑咬顾客的事件。有消费者反映,一些商场虽然主打“宠物友好”,却未明确限制大型犬进入,也未要求佩戴嘴套、使用牵引绳,导致安全隐患增加。

问题:宠物在商场伤人,责任是否只由主人承担?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不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通常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商场作为经营管理者,未制定明确宠物管理规则、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对明显危险行为未及时制止、缺乏必要隔离措施,则可能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也就是说,商场既然利用“宠物友好”吸引客流,就不能只享受流量红利,而不承担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法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延伸1

商场撤下“宠物友好”标识

近期,多地出现商场取消“宠物友好”政策的情况,引发养宠人士讨论。有消费者认为,自己长期携宠消费,如今却被拒绝进入,商场“说变就变”,影响购物体验。

问题:商场是否有权禁止宠物进入?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一般有权禁止。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可以基于安全风险、卫生管理、消费者投诉、场地条件等因素制定准入规则。但相关规则应当提前公开、明确透明、不随意区别对待消费者。

“宠物友好”本身并非法定义务,而是商场自主经营策略的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该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因此,商场可以改规则,但不能“突然袭击”;应提前在入口、官网、公众号显著位置公示修订后的宠物准入规则,给消费者合理适应期。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例延伸2

“宠物友好”新做法

近期,上海多家曾主打“宠物友好”的商场调整管理策略。部分商场取消宠物进入室内区域,但保留户外宠物活动空间、宠物推车租赁、饮水点等服务。例如,上海苏河湾万象天地调整为“室内禁入、户外开放”模式,在开放区域设置宠物活动空间、专用路线及清洁设施,并通过物理分区降低人与宠物之间的冲突风险。

近年来,福州部分商业综合体、咖啡馆也开始尝试“宠物友好”模式。一些商家在门口张贴“宠物可入内”标识,并提供宠物饮水、牵引绳等服务。不过,也有部分消费者反映,部分场所仍存在规则不清晰、宠物活动区域划分不明确等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宠物友好”不只是简单“允许进入”,更需要建立完善的卫生、安全与应急管理机制。

问题:经营者应如何推出“宠物友好”举措?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经营者应尊重不携宠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除了在入口处设置明确的允许宠物进入标识或说明,同时应进一步说明相关管理规则(如宠物须栓绳、佩戴嘴套、不得进入餐饮区等)。

同时,经营者不能以公示替代管理。张贴免责声明等告示不能替代实际的安全管理措施,经营者仍须落实必要的防护和秩序维护义务。

此外,经营者还应关注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勿为吸引消费者而突破法律底线。

案例3

宠物不咬人,但持续吠叫扰民

随着养宠群体扩大,公共场所中的犬吠、追逐、随地排泄等问题投诉增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纳入处罚范围。

问题:宠物没有伤人,但持续吠叫扰民,是否算违法?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可能造成违法。过去公众更多关注“犬只伤人”,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意味着,养宠行为不仅要避免“造成损害”,也要避免“干扰公共秩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案例4

当宠物成为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财产”

近日,某法拍平台上新5只宠物猫来抵债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这5只猫是南平某公司给员工“撸猫”解压用的福利。如今公司负债倒闭,这些归公司所有的宠物猫,也作为公司资产被司法拍卖。

问题:宠物能被法拍还债吗?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可以。在法律意义上,宠物既承载情感价值,也具有财产属性。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现行法律体系仍以财产权规则为基础进行处理。

“宠物”属于法律上的“动产”,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和经济属性。比如归该公司所有的宠物猫,其实与公司的房产、设备一样,属于破产资产范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有权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宠物的精神陪伴价值属于人身情感利益,无独立财产属性,无法对抗金钱债权,不构成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事由。这也就意味着在法院强制执行债务时,不能用“情感价值”来阻拦其拍卖宠物抵债。

拓展话题

如果说“宠物友好”讨论的是宠物进入公共空间后的规则边界,那么近年来频发的虐待动物事件,则进一步引发公众对于动物保护与法律规制的关注。

今年4月,河南平顶山男子马某被举报长期虐杀猫咪、录制传播血腥视频牟利,涉事时间长达数年,据称马某虐杀超1500只猫,还与境外虐猫黑产有关。爱猫人士携证据报案后,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立案。

问题:虐杀流浪动物,在法律上如何处罚?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目前,我国暂无专门惩治虐待动物的独立专项法律,涉案流浪猫无明确权属主体,无法直接认定为私人合法财物,不能适用故意损毁财物类处罚条款。

但马某长期深夜在居民小区残忍虐杀流浪猫、丢弃带血动物残体,持续数月实施恶劣行为,严重惊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引发小区群众心理恐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客观上破坏了住宅小区常态化公共生活秩序,契合法条中其他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认定情形,警方定性贴合现行执法实操标准。

普法后记

从“宠物友好”争议,到宠物伤人、扰民、虐待动物,再到宠物被纳入司法拍卖,围绕宠物产生的法律问题,正在越来越多地进入公共视野。

这背后折射的,其实是宠物角色的变化——当宠物逐渐融入公共生活,法律调整的重点,也不再只是“是否允许养宠”,而是如何在不同群体之间建立更清晰的规则边界。

“宠物友好”的退潮,未必意味着行业降温,更像是一场从“粗放营销”走向“精细治理”的筛选。对于商场而言,“欢迎萌宠”不应只是流量口号,更意味着更高的管理成本与责任要求;对于养宠人而言,牵绳、清理排泄物、尊重公共秩序,也应成为其携宠进入公共空间的基本前提。

一座真正文明的城市,既容得下“毛孩子”,也护得住每一个普通人的舒适与安全。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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