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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建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颜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颜某某发现当地低价香烟需求量大,为了赚取地区差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驾车前往邻市烟草专卖零售店收购各类低价香烟,再通过轿车或者物流寄回当地销售。案发时,公安机关在其出租屋内查获各类卷烟700余条,涉案金额8万余元,电子证据证明其已售出各类香烟1300余条。 案发后,建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颜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经营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故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颜某某的犯罪情节等予以量刑,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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