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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漫创作不断探索传统文化与现代表达的融合路径。今年暑期档国产动画电影《八仙!》在中华传统神话故事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改编,以鲜活立体的人物群像、国风新韵的视听表达,为经典神话注入新的时代气息,带来耳目一新的观影体验,受到不少观众喜爱。 传说中八仙过海、降妖除魔、济世救人等故事承载着人们对正义、善良与勇气的美好想象。但如果将这些故事情节置于现实法律框架下,八仙的行为是否遵循法律法规?对此,记者邀请北京市华泰(福州)律师事务所黄静如律师,从法律视角解读《八仙!》中的经典场景,一起探寻神话世界背后的现实法理。 剧情1 影片开篇,护宝神仙因意外将保佑苍生平安的玉虚琉璃灯遗失,天下随之陷入动荡,灾祸频发。为躲避灾难、寻找生机,百姓纷纷乘船前往蓬莱仙山。 吕洞宾初到蓬莱,便发现行迹可疑的钟离权。此时的钟离权因受师门诅咒,不得不四处偷盗,甚至将吕洞宾随身携带的宝剑盗走。吕洞宾发现后,一路追赶,与钟离权在蓬莱街巷、道路之间展开了一场你逃我追的较量。 问题①:钟离权窃取他人财物,属于何种行为?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构成诈骗罪。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盗窃罪中,权利人并无处分财物的意愿,财物系被行为人秘密取走;诈骗罪中,权利人则系因受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 影片中,钟离权因被师傅下咒胁迫终身偷盗,在街头、酒店等地趁人不备,暗中拿走他人财物。被害人并没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并非自愿交出财物,该行为形式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便实施行为存在被诅咒胁迫的客观缘由,但被胁迫仅属于量刑考量情节,并不能直接否定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依据刑法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这不代表行为合法,道义上的身不由己,不能成为盗窃犯罪的“免责盾牌”。 问题②:吕洞宾和钟离权抢夺他人方向盘逆行的行为,涉嫌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抢控行驶中机动车的操纵装置,干扰机动车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车辆逆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人明知抢夺方向盘、逆向行驶极易引发碰撞、翻车等重大交通事故,会威及乘客、路上行人、车辆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旧实施危险操作,主观上对危险后果持放任态度。即使二人只是斗气打闹,并未带着刻意伤人的目的,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相应法律责任。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关乎所有人,不能凭借一时随性肆意冒险,漠视公共安全底线。 剧情2 影片后续揭开了玉虚琉璃灯失窃的另一重真相:原来,护宝神仙并非单纯“遗失”宝物,而是利用职务便利,将玉虚琉璃灯私自出售给福禄寿三仙,从中牟取利益。 问题:护宝神仙将玉虚琉璃灯私自卖给福禄寿三仙,属于何种行为?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涉案玉虚琉璃灯系仙界公有财物,护宝神仙负有保管职责。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该财物转卖牟利,系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该行为在客观上侵害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同时亦损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若护宝神仙在刑法上能够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论处。若护宝神仙在刑法上不能够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剧情3 为了进入藏宝阁,钟离权等人另辟蹊径,假扮神仙开设道观,对外宣称能够为百姓祈福消灾、解决难事。随着消息传开,越来越多的百姓慕名而来,道观香火日渐兴旺。 问题:假扮神仙经营道观是否涉嫌诈骗?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诈骗罪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四项构成要件:一是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是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三是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四是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钟离权等人是凡人,刻意虚构神仙身份开设道观,对外谎称可以祈福消灾、庇佑信众,隐瞒自身凡人的身份,主观上以获取香火钱财为目的。前来祈福的百姓,正是误信其神仙身份,出于求平安、求顺遂的心理,主动献上财物。该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若涉案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剧情4 开设道观的相关事务由曹国舅负责。曹国舅明知钟离权等人并不具备所谓“神仙”身份和资质,仍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办理道观承包手续。 问题:曹国舅滥用职权允许钟离权等人承包道观,并约定“分赃”,该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应予依法认定。曹国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牟取未来收益中的一定份额作为对价,违反规定为钟离权等人办理承包道观手续,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实质上系以预期收益为标的的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论处。 剧情5 钟离权等人帮助一名许愿者解决了澡堂失窃的问题,抓到了铁拐李。事情传开后,越来越多的百姓到道观许愿求助。因屡屡帮助百姓寻找失物、抓捕小偷,他们逐渐声名鹊起,并被蓬莱百姓推举为专门“抓小偷”的“扒仙”。 问题①:铁拐李在澡堂中免费吃住一年多,却连一张门票都不买,该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一般情形下,买票进入洗浴店后,消费者与洗浴店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通过支付票款,享受洗浴、饮食等服务。但铁拐李长期享受此类服务却拒不付费,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澡堂有权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全部对应的消费价款。如其拒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公安机关可予以罚款、行政拘留。 若涉案消费金额较大,经店家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任何理由均不能成为无偿占用商家服务、拒不付费的依据。 问题②:钟离权等人被蓬莱百姓推举为“扒仙”,并用道观地下的红土捏成小鸭形态作为周边赠与前来上香的百姓。能随便挖取当地红土用来做文创周边吗?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黏土属于受管控的矿产资源,不因依附于当地土地,就可以由当地群众随意开采使用。即使作为地方特色文创原材料,也不能直接就地挖取红土加工售卖。 结合影片剧情,钟离权等人直接挖掘蓬莱当地红土,制作“扒仙”主题小鸭文创,属于以商业经营为目的采挖黏土,并非个人少量生活自用,必须提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用地、采矿审批手续。未经许可擅自挖土,自然资源部门可责令停止开采、没收产品并处罚款。如果大规模采挖、对外批量售卖文创产品,开采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可能涉嫌非法采矿罪。 剧情6 影片中,杨戬命福禄寿三星设宴邀请蓬莱众仙,表面上觥筹交错,实则“醉翁之意不在酒”。为了复活母亲,他试图借助玉虚琉璃灯,以诸神和众多凡人的寿命作为代价,换取一个近乎渺茫的复活机会。 问题:杨戬为复活其母抛洒特殊钱币,接触者均会被让渡生命,该行为触犯什么法律法规?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生命权是公民最基础的人格权,属于法定绝对权利,不允许通过所谓约定、特殊规则进行转让或者放弃。影片中,“接触钱币即让渡生命”的设定,试图以单方设定的规则剥夺他人生命,本身不产生任何民事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戬为实现复活母亲的目的,明知向外抛洒钱币,一旦被他人触碰便会造成对方死亡,仍然实施该危险行为,放任死亡结果发生,主观上具有间接杀人故意,客观上对不特定路人的生命造成严重威胁,一旦实际造成人员死亡,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剧情7 钟离权曾是终南山的弟子。他私自取走终南山法器玉净瓶,施法降雨救助受灾百姓,也因此救下了濒临死亡的小吕洞宾。正因这段经历,吕洞宾对钟离权心怀敬仰,拜入终南山门下,希望有朝一日也能成为像钟离权一样为民请命、济世救人的神仙。 然而,钟离权私取玉净瓶之事最终被另一弟子发现并举报,吕洞宾为其求情,二人却一同被逐出师门,并被师傅下咒“终身为贼”。此后,未能成仙的吕洞宾始终没有放下“拯救苍生”的执念,以“无心昌”之名行走江湖、劫富济贫。一路走来,他未曾改变的初心也感染了何仙姑等人,并最终让钟离权重新回望曾经的选择,逐渐释怀过往。 问题①:师傅给钟离权和吕洞宾下咒,令其终身偷盗,是否属于侮辱人格?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若该诅咒系以侮辱性言辞或公开贬损人格的方式呈现,则可能涉及名誉权侵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师傅通过下咒的方式,强行给二人贴上“终身偷盗”的负面标签,刻意否定二人品行,贬低其人格,即使属于法术诅咒,在社会层面会直接降低旁人对钟离权、吕洞宾的社会评价,已经构成人格侮辱,属于名誉权侵权。二人可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遭受严重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该诅咒、负面评价向多人公然散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行为人处以拘留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 问题②:钟离权偷玉净瓶,用瓶中的观音仙露降雨,该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即便动机善良,也不能直接抵消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仙露所有权属于观音,交由终南山门派代为保管。钟离权为缓解民间旱灾,未征得保管方与权利人许可,私自取走仙露用于降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管控物品的行为,形式上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但是该行为可结合紧急避险制度综合评价。为避免重大公共利益遭受现实危险,不得已损害他人财物,避险未超过必要限度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若避险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救灾救人值得道义层面的肯定,但个人不能绕过合法程序,以私自取用他人财物的方式化解公共危机。 问题③:钟离权和吕洞宾都曾以“救人”为初心,但当善意与规则发生冲突时,动机能否成为行为越界的理由?“无心昌”的劫富济贫在法律上是否能得到许可? 律师解答 黄静如律师:从法律层面而言,二者均不能以道义、善意作为行为免责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不拥有私自强行剥夺、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力。八仙拯救苍生若仅属于善意救助、帮扶受难百姓,在合法限度内属于值得提倡的善举;但如果为救人,便私自采取强制夺取他人财物的方式,则已经逾越合法边界。 而“无心昌”所谓“劫富济贫”,无论初衷多么正当,以秘密窃取或者强行夺取的方式拿走富人财物,客观上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视行为方式不同,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者抢劫罪。 法律允许爱心帮扶、捐款救助,但绝不允许个人动用私刑、私自“劫富济贫”。维护社会秩序、调节贫富差距,应当通过法定制度与公权力途径实现,个人无权自行处置他人财产。 普法后记 故事里,八仙以凡人之身瞒天过海,演绎出一段奇幻传奇;现实中,却没有什么能够真正瞒过法律的眼睛。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纵有千般理由、万般巧计,也不能成为逾越法律底线的“通行证”。 从神话传说到现代法治,跨越的是时空,不变的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神话故事寄托着人们对正义、善良与美好的向往,但现实社会中的行为边界,仍需由法律来守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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