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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给我的钱,怎么还要交税?”——这是不少群众在面对“执行款个税”问题时的困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等方式购置债权后,通过司法程序主张债权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现实中,部分纳税人对该项纳税义务认识不足,税务机关也往往难以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导致一些该缴的税“漏”在了监管之外。 福安市检察院从一起普通案件入手,推动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成功追缴税款170余万元,让“隐身”的个税无处遁形。 深挖缴税盲区 2025年3月,福安市检察院在开展民事执行监督时发现一起线索:某银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公司以房产作担保向银行借款,后因无力偿还,法院判决某公司向某银行返还本金450万元、支付利息20万余元。此后,该债权作为银行不良资产被打包转让出售,后由王某以370余万元购得,法院裁定变更王某为申请执行人。2023年6月,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上述房产后,王某领取了690余万元拍卖款。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发现该线索后,检察官立即展开调查,向税务机关发函核实,固定了王某未依法纳税的证据。 筛查研判漏洞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过程中,债权资产往往通过打包出售的方式多次转让,我们意识到这种情况也许不是个案。”承办检察官介绍道。为此,福安市检察院主动延伸监督触角,走访审判机关和税务机关,调取近年来辖区内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清单和卷宗材料,重点聚焦执行完毕结案情形,对该类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筛查和研判。 面对海量的卷宗材料,如何快速精准锁定问题线索成为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难题。若依靠人工逐本翻阅审查,不仅效率低下,还极易出现错漏。为突破这一瓶颈,检察官充分运用“数字检察”力量,将“金融借款”“执行完毕”作为关键词,借助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平台开展特征比对,精准筛查执行完毕案件中的执行款数额与相应判决书中的判决数额间差额较大的案件。随后,检察官对筛查出的案件逐一分析债权资产转卖情况,并同步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数据进行交叉比对碰撞,最终确定多起案件应纳税所得额未依法征缴。 加速税款追缴 在全面固定涉税违法证据、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福安市检察院第一时间向税务机关制发行政检察建议,建议其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人员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并根据核实结果责令未如实申报人员限期改正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响应,启动追缴程序,约谈上述当事人核实应纳税额,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按期完成申报缴税。截至今年10月,已成功追缴税款及滞纳金170余万元。 “民事执行中的债权转让、财产处置往往金额较大,但因执行信息与税收征管信息衔接不够紧密,部分纳税人对应纳税义务认识不足,税务机关也难以及时掌握相关线索,容易形成税收监管盲区。”承办检察官说道。为从源头上打破信息壁垒,福安市检察院与福安市法院、税务局展开会商,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民事执行案件财产转让所得税收征管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推动建立相关税收征管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实现税费数据源头互通,从制度层面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现从“办理一案”到“规范一类”“治理一片”的效果。 自“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福安市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把监督办案融入民生保障大局。一方面,聚焦企业和群众最关心的债务负担、劳动报酬、虚假诉讼、税收征缴等问题,依法精准监督;另一方面,注重从个案中发现机制性、普遍性问题,推动完善协作机制、堵塞监管漏洞。该院累计办理涉民生民利行政检察监督案32件,司法公信力和群众获得感持续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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