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房地面湿滑致顾客摔倒骨折 法院:酒店担责八成
2016-03-02 10:33: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而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较为困难的应该是取证问题。如何全面地再现事故过程,保障被侵权人的主张得以成立重点在于能否举证证明损害是由于侵权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 因此法官建议,由于公共场所人际混杂,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获取事故现场的证据。若事故现场有监控,即应尽快提取监控录像。如该案中,事故发生于酒店房间内,酒店监控无法触及,则应第一时间告知同行人,由同行人帮助拍摄事故后的状况。同行人的证言亦可作为佐证,使所举证据更加确实充分。 (本报见习记者 瞿凌 通讯员 林娟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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