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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嫂与仨叔侄间的房产纠纷

2016-04-22 10:19:35 来源:福建法治报

协商无果 叔侄仨提起诉讼获判有效

之后一段时间,四宝和大明、小明叔侄仨也都经常去找大嫂说这件事,但是屡屡遭到大嫂以及大宝子女的反对。终于,双方积攒已久的矛盾爆发了。

“为什么?你凭什么不同意协助我们去过户?”“你们口口声声称房产是你们的,大宝也同意了,但是公证书上却没有大宝的签字,只有印章,公证书是真是假还是一个问题。”大嫂辩论道,“这房屋是家庭共有房产,当时建房的申请人共有16人,大宝只是代表人。而且我和你们大哥是合法夫妻,你大哥名下的房产就是我们夫妻共同的财产,你们大哥处置的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你们有经过我的同意吗?”

无奈,四宝和其侄子大明、小明选择走法律途径。2014年4月,四宝和大明、小明将大嫂阿真以及大哥的两个女儿、一个儿子诉至湖里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定,该赠与有效。

(文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听听法官怎么说

湖里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可以证明大宝原系讼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但1991年大宝通过公证方式将讼争房屋赠与四宝、六宝二人,四宝、六宝及其家人自赠与行为发生前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今;阿真作为大宝的配偶未对大宝的赠与行为提出异议,表明其对大宝赠与行为的认可。四被告作为大宝的合法继承人负有协助原告办理讼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被告方关于涉案公证书没有法律效力、讼争房系家庭共有财产及公证赠与行为未经过被告阿真同意的主张,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纳。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陈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