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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

2016-06-20 09:22: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兼谈互联网信息诈骗与金融风险防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0日讯  互联网加金融带来了高效便捷,它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小觑的风险,如隐私保护方面的风险,资金安全方面的风险等等。风险所包含的各种漏洞给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可趁之机。那么,如何依法有效地规避治理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及因风险而衍生的犯罪,成为当前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期法治福建专家系列访谈邀请了专家屈广清,请他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

本期嘉宾:屈广清(省法学会副会长、福建江夏学院副校长)

记者:请您谈谈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的意义?

屈广清: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通过现代网络技术为社会提供各种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一种新的业务形式。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多样,就我国而言,其基本模式包括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等,这些模式在经济、贸易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也存在风险,甚至出现许多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风险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阻碍互联网金融的正常发展与进步。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有利于消除互联网金融风险,形成健康发展的环境与秩序;有利于保障和推进金融领域改革,巩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改革成果,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记者: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屈广清: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具体表现在十个方面:

一是机构业务出界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多样,许多机构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准入程序进行登记注册,业务范围容易出界。如有的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有的变成非法集资或传销组织,有的甚至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诈骗等。

二是机构审查的责任风险。与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审查不严格,程序简单。一旦客户涉及非法行为,机构难辞其咎。

三是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投资者无法识别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真实身份及资质信用,信息诈骗的风险较大。

四是隐私保护方面的风险。机构采集了许多投资者的各种个人信息,但往往忽视对这些信息的妥善保护,更有甚者还会出于各种目的故意泄露或倒卖信息,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极大的风险。

五是资金安全方面的风险。由于机构拥有资金的调配权,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六是借贷兑现方面的风险。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约为24%年利率),但不少网贷平台的年化收益率都超过24%,超过部分存在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兑现的风险。

七是交易过程方面的风险。电脑病毒、钓鱼网站及网络攻击无孔不入,使得交易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八是规则滞后方面的风险。立法、行业规则、惯例滞后等给互联网金融的具体运作带来一定的不可预知的风险。

九是刑事责任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会产生刑事责任。如关于众筹模式,机构主体如果是采用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募资,公开发行各种证券及债权凭证,则具有构成非法集资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风险。

十是国际合作与交易方面的风险。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国际合作方面工作开展不够,无法完全消除交易过程中的国际风险。如我们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在涉外金融互联网业务及纠纷中比较被动。而且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

记者: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诈骗有哪些特点规律?

屈广清: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信息诈骗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增长迅速。以电信诈骗为例,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电信诈骗案件59万起,同比上升32.5%,犯罪共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而根据我省厦门市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该市通讯信息诈骗犯罪发案数超过1万起,是2010年发案数的近两倍,涉案金额达1.5亿元,单笔被骗的最高金额达1544万元。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使得互联网信息诈骗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一些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