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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错款欲维权 法官为您支招

2016-10-21 10:57: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1日讯  眼下,银行、网银汇款以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软件已逐渐成为市民重要的资金往来方式,这极大地方便了民众的日常生活。但是,市民在享受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那么,如不小心汇错款了,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看看法官为大家支的招。

案例①

“汇错20万元”8个月后才发现?

林某与陈某互不相识。去年5月的一天,林某通过银行现金存款的方式将20万元存入陈某的银行账户。款项存入后,林某没有与陈某交涉要求予以返还,也没有与银行交涉要求临时冻结陈某的银行账户,更没有报警或马上申请法院对陈某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

直到今年1月中旬,林某才起诉到法院以汇错款为由要求陈某返还20万元。陈某称此汇款系林某妻子的妹夫林某清向林某所借,因林某清当时无卡使用,遂让林某将20万元汇入其银行账户。同时,陈某还出示汇款记录,称在收到林某的汇款次日就已将20万元款项全部汇给林某清,不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林某主张汇错款及陈某获取款项属不当得利,但林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因此,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②

是汇错款,还是偿还欠款?

钟某与王某是同事,钟某曾通过支付宝信用卡还款的方式帮王某还过信用卡欠款。去年6月下旬,钟某通过支付宝的信用还款方式将7700元汇至王某的信用卡。当年7月初,钟某起诉到法院以还错信用卡为由要求王某返还上述款项。王某则声称钟某偿还的是欠款,而王某刚好需要偿还信用卡,所以就由钟某直接将钱还到王某的信用卡。

经审理,法院认为钟某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较为合理解释钟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目的,达到证实王某收取其7700元没有合法依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应由王某就收取钟某的7700元具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王某虽主张钟某系偿还其欠款,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判决王某返还钟某7700元。

法官分析

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汇错款

上述两个案件的案情比较相似,一方都主张汇错款,对方存在不当得利,要求予以返还;另一方都认为收到款项是有根据的。但法院综合审查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后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论,这是为什么呢?法院还会从哪些方面进行判断?

办案法官介绍,主要从3个方面来作出基本判断。第一,汇款人对于原本汇款的行为、汇错款原因应能够作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第二,汇错款后的行为是否符合常理。第三,现今银行转账已成为重要的金钱流转方式,如果一方仅提供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就要求收款一方证明其取得相关款项具有合法根据,存在动摇交易安全的风险,并可能引发社会诚信危机。“因此,如果只凭一张汇款凭证而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并作合理解释就要求收款方返还款项,一般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办案法官介绍,案例①中,林某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将钱存到陈某的银行账户,但仅提供一张汇款凭证就主张是汇错款,对于汇款原因、事由陈述不清、前后矛盾,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且20万元的金额对于林某也不是小数目,但林某汇款后长期置之不理,过了八九个月才向法院起诉,明显有违常理。

此外,陈某提供的汇款记录也证实在收到林某的20万元汇款后即汇给林某妻子的妹夫林某清,进一步证实了林某汇款给陈某并非是汇错,而是一种有目的、有根据的汇款,不属于汇错款。因此,对于林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②中,钟某通过支付宝信用卡还款的方式将7700元转到了王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金额虽然不大,但是钟某没过几天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符合正常人的做法。在诉讼期间,钟某积极搜集证据以证实自己原本是要还自己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的,但是因为没注意点错收款人才导致还到王某的信用卡。其所提供的证据与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较为合理地解释因何原因汇错款、原本还款对象、事由,足以达到“被告收取原告款项没有合法根据”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因此,应当由王某就收款存在合理根据进行举证。

而王某主张钟某是偿还其欠款,只有个人陈述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外,根据王某的信用卡账单可以体现,其信用卡当月账单为10000元,如按其所述钟某转入7700元是用于还款,那么王某对钟某还款的事情是了解的,其只需再还款2300元即可还清当月账单。但王某随后又还款5000元,导致还款金额超出了该月账单2700元,随后又将这2700元取出、还入,明显有违常理。因此,法院综合双方的证据及陈述意见,判决支持了钟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