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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6年11月5日公告

2016-11-07 11:25: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永安市华永化纤有限公司、张中首:

本院受理(2016)闽0481民初3525号原告李莉与被告永安市华永化纤有限公司、张中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5日

温岭市锦泽贸易有限公司、叶信国:

本院受理原告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5日

罗在远、刘见草:

本院受理原告王安平与被告罗在远、刘见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维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5日

张传辉:

本院受理原告严良江与被告张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维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5日

叶胜安、谢清娥:

本院受理原告黄莲花与被告叶胜安、谢清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维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5日

永安市华永化纤有限公司、张中首: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昇与被告永安市华永化纤有限公司、张中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5日

陈居鼎:

本院受理原告张初柏、揭自荣、蒋义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5日

陈志芳、蔡吓朱、蔡吓九:

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5日

陈建生、郑秋花:

本院受理原告戴清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你们返还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2.9927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5日

魏世福:

本院受理原告严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魏世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严恒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720元由魏世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5日

郭玉禄:

本院受理原告石英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不准石英与郭玉禄离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郊尾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