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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6年11月16日公告

2016-11-16 11:26: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张金强、林雅:本会受理申请人董航与你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2016]年榕仲受字第407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榕仲裁字第586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决书》。你们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并请你们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九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16日

福建富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积武、郑清妹:本院受理原告叶乃富诉被告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林剑韩、林国良: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朱立贵:本院受理原告郑丽平与被告朱立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轮胎款4000元,并按年利率20%的利率计算归还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官恩友:本院受理原告王轩诉你、官伟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3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官恩友应赔偿原告王轩因交通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019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厦门玖合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新阳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玖合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欧进斌、谢胜晟、蔡若羚、许乃蠡与被告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柯建宏:本院受理原告肖长灵与被告柯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厦门厦昌针织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厦门厦昌针织工业有限公司、陈世昌、王月勤、陈冠宏、邱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海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厦门厦昌针织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5月25日为54084.43元,之后,利息部分按照实际放款日定价基准利率(按LPR一年期限档次执行)+1.77%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款日止,罚息、复利部分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款日止)。二、若被告厦门厦昌针织工业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还款,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有权以被告厦门厦昌针织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705号201单元、401单元的房产(他项权证号:厦国土房他证第20140897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陈世昌、王月勤、陈冠宏、邱美君对上述被告厦门厦昌针织工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福城、张世杰、刘剑豪、辛真治、杨士贤、沈有义、白伟栊、许峻岷、黄彩云、蔡宜倩、彭文淡、蔡东龙、彭文和、彭美桃、杨淑贞、董亚宜、蔡东哲、章德生、林世在、庄有助、杨志添、辛雷达、许换生、王恩惠、陈东斌、林泰源、俞正君、黄荣俊、廖庆阳诉你合同纠纷29个案件【(2016)闽0205民初1067号、1068号、1123号、1124号、1151号、1208号、1209号、1210号、1211号、1225号、1226号、1227号、1228号、1229号、1230号、1231号、1232号、1233号、1234号、1235号、1236号、1287号、1288号、1350号、1351号、1352号、1409号、1455号、185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林祥海、福建新海域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淑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87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林祥海:本院受理原告陈淑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87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长乐恒雅针织有限公司、严恒:本院受理原告长乐市唯祥针纺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恒雅针织有限公司、严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长乐恒雅针织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486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严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故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陈绍惠、林美惠、陈桂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市支行与被告陈绍惠、林美惠、陈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被告林美惠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27560.36元(其中借款本金21527.89元,利息计至2016年8月26日为6032.47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被告陈绍惠、陈桂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本院将视为你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陈绍惠、林美惠、陈桂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市支行与被告陈绍惠、林美惠、陈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被告林美惠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30642.92元(其中借款本金23805.9元,利息计至2016年8月26日为6837.02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被告林美惠、陈桂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本院将视为你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陈清镜、陈雪琴、陈梅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市支行与被告陈清镜、陈雪琴、陈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被告陈清镜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64890.34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计至2016年8月26日为14890.34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陈雪琴、陈梅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本院将视为你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谢光秀、林平花、陈美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市支行与被告谢光秀、林平花、陈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被告林平花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36475.34元(其中借款本金29637.35元,利息计至2016年8月26日为6837.99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陈美珠、谢光秀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本院将视为你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谢光秀、林平花、陈美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市支行与被告谢光秀、林平花、陈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被告陈美珠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59101.93元(其中借款本金49608.88元,利息计至2016年8月26日为9493.05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林平花、谢光秀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本院将视为你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谢光秀、林平花、陈美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市支行与被告谢光秀、林平花、陈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被告谢光秀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59100.25元(其中借款本金49607.45元,利息计至2016年8月26日为9492.8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林平花、陈美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本院将视为你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被告林燕钦、男,汉族,1983年3月出生,住址:长乐市会堂路阳光花园二区3#605单元,现住址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燕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如下: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物业管理费2344.2元,2012年10月至2015年12月水电公摊715.9元,合计3060.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

被告李玉娇、女,汉族,1978年3月出生,住址:长乐市会堂路阳光花园二区13#1701单元,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如下: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物业管理费4275元,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水电公摊1134元,合计5409.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