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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女生跳楼身亡 谁之过?

2017-01-24 08:54: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谁之过?

21岁的生命在圣诞夜戛然而止,究竟是谁之过?针对家长质疑的问题,记者咨询了二位法律专业人士。

1、福建工程学院在将李嘉敏送往第四医院前未及时有效联系其家长,做法是否失当?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思斌律师认为,《精神卫生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所以学校是否有权将小李直接送往精神病医院的关键取决于小李是否发生了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如果小李当时确实有上述行为的,学校出于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将其送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是得当的。当然,在送往医疗机构诊治的同时是有必要通知家长的。学校虽然没有及时联系到家长,但已经尽到及时送往诊治的义务的,且学校后面确实有通知学生家长,从这个角度而言,学校方面并无过错的。

2、学生要求返校,校方让家长签协议是否合法?

蔡律师认为,《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精神卫生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是无权阻止小李继续接受学校教育。但因小李实有精神分裂症状,学校要求家长进一步治愈稳定后再行就读或者是要求亲人陪伴,以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该等要求是合理的并不违法。如学校接受学生继续就读的,则学校同样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注意义务,并不可能因该免责协议而完全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丁兆增认为,该要求并不得当,其无权要求家长签署协议。在法律规定的具有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合法权威的诊断确认学生患有精神疾病并需要治疗前,学校并不能对疑似有精神障碍的学生作出患有精神疾病的判断。且学校作为监管教育的机构,未经合法权威的诊断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学生前来就学。

3、校方让其舍友到场,导致小王的病情被同学知道,是否侵犯了其隐私?

蔡律师认为,《精神卫生法》第4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由于当时小李并未确诊,校方让小李同学陪同到精神病医院并安抚小李的做法在当时情境下是合理的,不能认定侵犯了小李的隐私。

丁教授则认为,学校应保护疑似患有精神障碍的学生的相关病情隐私。对于学校私自让学生舍友到精神病医院,导致学生的病情被同学知道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

同时,两位专家均认为,在立法方面应加强相关规定。目前的《精神卫生法》对于在校学生的精神问题规定还不够细致,导致保护力度不够。

短评

死者长已矣,生者尤可思。人是世界上最高贵的苇草,也是最脆弱的苇草。真正的教育,应当触及孩子的心灵,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如果双方能形成合力,互相信任,共同努力,或许暂时受伤的年轻生命能得以保全。

(福建法治报记者 海峡法治在线记者 赵忻 林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