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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检君教你明断过失致人死亡案

2017-02-15 11:05: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5日讯  趁着元宵节猜灯谜的余温刚过,热衷普法的晋检君决定从海量判决书中遴选出一些典型奇葩案例,邀你明断秋毫,来场法律人的另类“猜灯谜”。为了降低难度,我们只盘点过失致人死亡一罪,你也仅需在看完简要案情后得出有罪或无罪(意外事件)的判断,每个案例后都有我们的专业解答。

美国著名纪录片《1000种死法》,其中情节骇人听闻,你可能怀疑导演编剧凭空杜撰,但靠办案吃饭的晋检君要告诉你,生活中的真实案例远比艺术作品更奇葩。

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最为棘手的一类案件。与故意犯罪相比,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也都没有预见。而且,有些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很难区分,必须综合多方因素,才能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所以,并非所有案件都符合起诉条件。

但致人死亡毕竟是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死者家属往往都情绪激动,希望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可是,案件到底属于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检察官审查案件还得依据事实和法律谨慎判断! 那么这类案件的判断标准是什么?阅读下面这些案例,你或许会有所领悟。

案例1:被害人特殊体质

喜事变丧事

某村村民戴某为儿子办婚宴,70多岁的李某与王某应邀前来赴宴。其间,二人因故发生争吵,随后扭打在一起。后李某被其子拉开,在附近一棵树下继续谩骂王某,不久李某突然倒地死亡。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李某心功能欠佳,不排除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打斗过程中,情绪激动,导致心衰致死。

裁判者说:被告人王某作为成年人,意志清楚,应当预见到被害人李某已70多岁高龄,身体可能患有潜在疾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李某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咳嗽酿命案

马某与姚某是同事,住在同一间宿舍。某日,因姚某发出咳嗽声吵到马某,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马某用木凳砸、拳打姚某上半身及头部等位置。被几名同事劝开后,姚某在宿舍晕倒,马某等人将其送医治疗,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姚某系心源性猝死,外伤、情绪激动等为诱发因素。

裁判者说:被告人马某应当预见其行为会对被害人姚某造成伤害甚至诱发其他疾病致人死亡,但马某当时未预见,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马某的行为与姚某的死亡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客观上导致了姚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故不是意外事件,而是过失致人死亡。

晋检君提醒

被害人的潜在疾病虽然难以预料,但根据法理,特殊体质并不阻断因果关系,致害人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俗话说得好: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所以啊,遇事千万别动手!

案例2:倒霉的司机

说跳就跳的乘客

李某驾驶一轿车搭载王某等人。途中,王某接到其女友的电话,随后便要求李某停车,但李某未予理会。于是,王某称如果还不停车就要跳车,并打开车门准备跳车。李某以为王某只是开玩笑,不会跳车,仍旧未予理会。不想,王某随即从车上跳下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者说: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王某要求停车并且准备跳车的情况下,仍未停车而继续驾驶,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王某死亡的后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草席下的冤魂

王某驾驶一大型货车行驶到一料场空地时,径行从道路上的草席驶过,将躺在草席底下的戚某碾压致死。王某辩解称案发地系一不对外的废弃料场,无法预见到草席里有人,只是意外事件。

裁判者说:被告人王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将一人碾死,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晋检君提醒

车辆无眼,机械无情,平安出行全靠司机小心。没事多学学《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只能帮你到这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