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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踏歌行

2017-03-13 10:41: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维护“绿色福利”:公益诉讼真落实

“我认罪,我愿意倾尽所能植树造林,以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在庭审中,黄某坐在被告席上抹着眼泪忏悔,原告席上将乐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的身影格外引人注目。原来,黄某多次盗伐林木,将乐县林业局以原告身份请求法院判令黄某公益植树造林,庭后黄某向林业局缴纳了600元保证金。值得一提的是,这是我省首起以林业主管部门为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此举有效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将乐县法院生态庭庭长丁建康说道。据了解,近年来,三明法院不断完善绿色司法机制,全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会同检察院联合制定出台全省首个《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先后受理、审结了几起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使人民群众既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又能享受到良好生态环境带来的“绿色福利”。

2016年1月29日,明溪县法院正在进行一场特殊的庭审,坐在被告席上的是清流县环保局,坐在原告席上的却是清流县检察院,这是一场“官告官”的官司。原来,清流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清流县环保局对扣押的电子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但清流县环保局并未对案外人刘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也未对扣押的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清流县检察院遂向明溪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清流县环保局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开庭3天后,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环保局败诉。

法官与青年志愿者一同投放鱼苗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并邀请猎户、自然保护区护林员、野生动物保护站工作人员及其他群众旁听案件庭审。

“本案是我省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是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及法院实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的有益探索,不仅破解了诉讼主体不确定的障碍,而且对监督环保主管部门依法正确履职具有倒逼作用。”三明市人大代表张淑云评价。

幸福生活不只在于丰衣足食,也在于碧水蓝天,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积极探索,三明市两级法院从未间断。2016年7月,三明中院立案受理了三明市检察院对苏某等人污染环境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2017年2月,永安市法院受理一起由永安市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至此,以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三明两级法院落地,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开启新篇章。

播种“绿色梦想”:司法服务广延伸

2016年8月16日,尤溪县法院生态庭法官驱车1个半小时来到台溪乡盖竹村,开庭审理一起失火案,当庭判处阮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缓刑2年,公益植树3.22亩。在巡回法庭上,生态庭法官还就案说法,对周边“看热闹”的村民进行生态保护法治教育。通过以案释法,不仅让村民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后果,也促使生态文明意识深植于心,形成人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以身边人、身边事开展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同时又能以案释法,对当地群众进行零距离普法教育,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该案承办法官如是说。据了解,如今三明市两级法院已在辖区闽江源保护区、生态工业园区、旅游管委会等设立调解室和巡回办案点20多个,建立覆盖重点林区、景区、矿区、保护区等生态环境巡回审判体系。

同时,三明中院在全省法院首创设立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创建了“六类”生态司法保护基地,包括“闽江源保护”“林海保护”“矿区治理”“生态文化”“互联网+”“绿色基金”等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基地,涵盖严防水污染、维护林区稳定、防控土壤污染、弘扬生态文明、推进审判信息化、保障环境权益等各领域、全方位、立体式的生态司法保护体系。“通过创建生态司法保护基地,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引领,不断推进生态司法保护‘最绿品牌’创建,为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和再上新台阶建设新三明不断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三明中院生态庭庭长张连财如是说。

近日,三明中院生态庭很忙碌,全庭正在谋划起草今年的生态司法主题活动方案。据悉,该院从2010年起先后通过开展“做强林业司法服务品牌、为生态立市保驾护航”“生态工贸、绿色服务”“给绿清新三明、生态司法佑行”等一年一主题的专项活动,提升林业及生态审判发展站位,增强司法亲和力。活动方案连续多年被省法院向全省法院转发推广。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三明市两级法院正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抓住环境资源审判的历史机遇,主动作为,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提升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魏正雄 林广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