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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6月3日公告

2017-06-05 08:47: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遗失声明

闽清县台山大酒楼不慎遗失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0-04-15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为:350124100015707,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闽清县台山大酒楼

2017年6月3日

黄建芳:本院受理原告吴良山诉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良山起诉你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日

陈传兴、罗晓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与被告陈传兴、罗晓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传兴、罗晓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8278.06元及截止2016年4月6日的利息1786.41元、滞纳金560.95元和自2016年4月7日起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信银行人民币借记卡章程》约定计算的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其中滞纳金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透支款付清之日止(透支利息、复利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和违约金均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5%计);如果陈传兴、罗晓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4元、保全费1073元、公告费720元,合计4307元,由陈传兴、罗晓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日

王乘东:本院受理原告陈元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元珍起诉你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日

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黄明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皓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4532号民事裁定书、(2016)闽0304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日

黄志铭、黄玮珊:本院受理原告徐丽群诉你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丽群起诉你们返还借款人民币650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日

吕常军、许孙银:本院受理原告陈招诉被告吕常军、许孙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5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一、吕常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招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5年10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许孙银应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吕常军、许孙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日

邱玉堂:本院受理原告刘正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梧塘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日

陈双双: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万福娃摄影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8日10时30分在本院梧塘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日

陈业芝: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邱荣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日

邱玉堂:本院受理原告刘正坤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8日8时30分在本院梧塘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日

杨玉宇、朱丽红: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明与被告杨玉宇、被告朱丽红、第三人黄金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梧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日

张亚海、张亚钗:本院受理原告唐建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5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日

张亚钗、张亚海:本院受理原告唐建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建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作出的(2017)闽0305民初946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受理其申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亚钗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园西路888号滨河豪园4号楼30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2017CX00777)的房产,以保全数额52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另案外人郭阿银向本院提出保全异议。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946号民事裁定书、指定保管人通知书、保全异议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及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送达之日起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审查处理。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日

俞丽英、林加坤、谢金福:本院受理原告杨永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俞丽英、林加坤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3万元并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3.996万元);2、被告谢金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受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