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漫画普法

2017-06-13 10:37: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自制鸟枪狩猎

福州的黄某与兰某都对武器枪支有着浓厚的兴趣。2016年底,俩人打算购买枪支,并欲打猎休闲。2016年12月底,黄某通过网络等途径购买了制造枪支所需的射钉枪、射钉枪退壳膛等部件,并交由兰某进行拆卸改装。可“首枪”无法击发,俩人再次订购制作枪支所需的射钉枪部件,并通过改装再次制作新的枪支。

近日,福州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根据线索,抓获涉嫌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嫌疑人黄某、兰某,现俩人已被批捕。

(本报记者 林珊)

非法持有枪支

日前,平和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张某练家中藏有枪支。接报后,民警在张某练家中缴获3把鸟铳、子弹头10个、黑火药若干、钢珠73粒和铁柱12个。据犯罪嫌疑人张某练交代,这些缴获的鸟铳和黑火药等物均系多年前向他人购买的。经鉴定,张某练持有的3把鸟铳性能完好,以火药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

目前,张某练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现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戴晨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见习记者:高佳颖/ 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