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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2017-06-24 10:18: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一】吸毒致幻寻衅滋事获刑

2014 年12 月5 日下午,被告人林锦在家中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欲去连江寻找前妻,遂窜至闽侯县上街镇第六中学附近,拦下被害人余某龙驾驶的白色轻型货车,自行驾驶货车到福州西高速出口附近后,觉得开不习惯货车遂停车,坐上其朋友余某波驾驶的车离开。而后,林锦嫌余某波开车太慢,遂将其赶下车,林锦想自行开车,但因无法启动轿车就弃车步行,后又将停在一旁的出租车驾驶人刘某明拉下车驾车离去。

当林锦自行驾车行至福州市鼓山中学附近时,又担心吸毒开车出事,遂弃车乘大巴前往连江县,最后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林锦无视公共秩序,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林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林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二】 帮人生产制毒物品获刑

2015 年9 月份,罗华生(另案处理)伙同蔡泽光等5 人共同出资71 万元欲生产麻黄碱出售。2015 年10 月8 日晚,被告人曹金水等6 人与罗华生等人分别乘坐小轿车和载有化工原料、生产设备的货车从龙岩市出发,到达浦城县石陂镇旧馆村马坑山处的场地生产制作麻黄碱。同年10月13日,浦城县公安机关查获该场地,抓获被告人曹金水等6人,扣押含甲卡西酮成分的物质5101.5 千克、盐酸2914.5千克、氢氧化钠2208.8 千克、硼氢化钾净重3201 千克、酒石酸330.2 千克、离心机2 个、加热器3 个、玻璃反应器3个。经鉴定:从现场扣押甲卡西酮成分的物质中检测出甲卡西酮制毒物品。

浦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曹金水等人明知他人组织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仍然帮助生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结合各被告人系本案的从犯及犯罪未遂且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遂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各被告人九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制售“k粉”判死刑至有期徒刑15 年

2007 年底,李建安在泉州家中研制氯胺酮(即“K粉”),并先后纠集洪争取、洪辉卿、李泉辉等人共同参与制毒。三年间,李建安等人共制造氯胺酮869.56 千克。其中,洪争取参与制造氯胺酮859.56 千克,贩卖氯胺酮605 千克,洪辉卿参与制造氯胺酮859.56千克,贩卖395千克,李泉辉贩卖、制造氯胺酮759.56千克。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建安、洪争取、洪辉卿、李泉辉非法贩卖、制造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在贩卖、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李建安、洪争取、洪辉卿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泉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李建安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洪争取,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贩卖、制造氯胺酮达869.56千克,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从轻处罚。李建安、洪争取贩卖、制造氯胺酮的时间跨度长,毒品数量大,且多数毒品已流入社会,依法应予严惩。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建安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洪争取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洪辉卿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泉辉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案例四】走私毒品7.5 公斤入境判死刑

2010 年9 月22 日20 时许,被告人阿路易斯·爱克午立夫·安那赖克从尼日利亚经多哈到香港转乘航班飞抵长乐国际机场,在通关过程中,边检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两个类似“活塞”的金属机械配件内查获可卡因2296.1 克,含量为57%,两个类似“螺栓”和“轴承”的金属机械配件内查获可卡因5198.4 克,含量为55%。合计7494.5克。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路易斯·爱克午立夫·安那赖克违反海关法规,以藏匿蒙蔽手段非法携带可卡因7494.5 克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判决阿路易斯·爱克午立夫·安那赖克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阿路易斯·爱克午立夫·安那赖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

高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阿路易斯·爱克午立夫·安那赖克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阿路易斯·爱克午立夫·安那赖克的死刑判决。

(记者 张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