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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7月4日公告

2017-07-04 09:40: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严秀青: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融民初字第3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严秀青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4日

李晓冬、陈苗: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卢祖建申请追加陈苗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922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行政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印。逾期未申请复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4日

廖纯美:

本院受理原告张圻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张圻要求你将城南乡上坪村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过户到其名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化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4日

洪茂东:

本院受理原告卞得玉与洪茂东、程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闽012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洪茂东、程玉燕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卞得玉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4日

陈秉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政江与被告陈秉华、魏珠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25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陈秉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政江借款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3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魏珠妹对陈秉华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4日

公告

2016年12月2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厦门新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厦门市永兴隆工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5月15日决定指定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案号:(2017)闽02强清6号]。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请有关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清算组(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26楼,联系人:张月蓉、叶晓梅;电话:0592-2387613,18030301085;18759270855)书面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2、请厦门市永兴隆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本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相关债权人或债务人应先行与本清算组联系,以便本清算组提供相关申报文件。

3、请厦门市永兴隆工贸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或其他负有妥善保管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清算义务人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清算组移交占有和管理的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向本清算组履行移交义务或未经本清算组同

意处分、使用厦门市永兴隆工贸有限公司财产、印章和账户、文书等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厦门市永兴隆工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4日

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裁定受理厦门市億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对厦门利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5月15日决定指定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案号:(2017)闽02强清8号]。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请有关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清算组(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26楼,联系人:张月蓉、叶晓梅;电话:0592-2387613,18030301085;18759270855)书面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2、请厦门利亚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本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相关债权人或债务人应先行与本清算组联系,以便本清算组提供相关申报文件。

3、请厦门利亚商贸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或其他负有妥善保管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清算义务人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清算组移交占有和管理的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向本清算组履行移交义务或未经本清算组同

意处分、使用厦门利亚商贸有限公司财产、印章和账户、文书等资料的,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厦门利亚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安市旺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郭晔 联系电话:13850387079

联系地址: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春小区3号楼2层

福安市旺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郭晔 副组长:彭锦钗

2017年7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李晃光 联系电话:13506982008

联系地址:闽清县东桥镇大箬村大箬街29号

闽清县鸿光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组长:李晃光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