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7年7月7日公告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安市莲茂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7月4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张友忠 联系电话:18650510659 联系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甘棠镇池头1号 福安市莲茂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张友忠 副组长:王碧珍 2017年7月7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明升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一份(备案登记表编号:00922010;进出口企业代码:350075497045X),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明升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7月7日 袁建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学通与被告袁标平、袁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三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02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确认张学通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201874.7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给张学通121950元;袁标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张学通27973.67元;袁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张学通11988.72元;袁标平已支付的2000元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在应赔偿给张学通的款项中予以抵扣;驳回张学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湖南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镇雄: 本院受理王廷水诉你们与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福建中森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郑乃安申请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永劳人仲案(2017)第116号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院(永安市巴溪大道999号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永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7日 内蒙古世纪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亮: 本院受理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世纪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亮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王林、何双军: 本院受理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何双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黄鸿宝: 本院受理原告龚智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4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黄鸿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龚智勇借款人民币148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欧海英、邱敏、邵文秀、王相、阮萍娥、阮世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与被告欧海英、邱敏、邵文秀、王相、阮萍娥、阮世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欧海英、邱敏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6374.59元及利息、复利;2. 邵文秀、王相、阮萍娥、阮世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由欧海英、邱敏、邵文秀、王相、阮萍娥、阮世龙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施德明、曾亚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与被告施德明、曾亚萍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施德明、曾亚萍共同偿还拖欠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2118.12元及利息、复利、滞纳金;2.依法判令施德明、曾亚萍共同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谢飞雄、陈振芳、黄敏、黄占辉: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与被告谢飞雄、陈振芳、黄敏、黄占辉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谢飞雄、陈振芳共同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的借款人民币本金5万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息;2.依法判令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谢飞雄、陈振芳承担;3.依法判令黄敏、黄占辉对上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许桂山、黄美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与被告许桂山、黄美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许桂山、黄美烟共同偿还拖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6541.34元及利息、复利;2. 许桂山、黄美烟共同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张国武、张玉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与被告张国武、张玉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提前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2月3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张国武和张玉华共同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75万元以及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复息;2.依法判令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张国武、张玉华夫妇承担;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张国武用于抵押的房产(房产证:莆房权证城厢字第C201401582号)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许茂煜、何青、黄新魁: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诉你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4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许茂煜、何青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陈文借款60000元及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许茂煜、何青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陈文在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黄新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游顺美、叶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严广胜诉被告游顺美、叶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679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3日的利息为36000元。2、判决被告二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彭开祥: 本院受理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福建康美健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申请人福建康美健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闽0902行审133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潘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潘晓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王如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王如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