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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10月19日公告

2017-10-19 10:18: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杨玉善: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美、陈清森、陈素娥、陈素娟与你们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闽032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杨玉善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陈金美、陈清森、陈素娥、陈素娟赔偿款11万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付清赔偿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杨玉善负担。本院裁定准许陈金美、陈清森、陈素娥、陈素娟撤回对杨峰亮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蔡宗琼:

本院受理原告林双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吴文远、杜培珠:

本院受理原告薛锦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章银和、郭美玉: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雷长兴与被执行人章银和、郭美玉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潭执行字第41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章银和、郭美玉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南路5-6层(房产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35040-1、-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潭国用(2013)第01573号)。我院依法委托厦门均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厦均达房估字NP(2017)109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合计为105.39万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本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变卖。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刘小萍、罗五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小萍、罗五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闽0703执100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刘小萍、罗五旺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嘉禾南路(经济适用房)4幢4层4402房产和杂物间(房产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10976,2011097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潭国用2003字第02206号),并依法委托福建开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闽开评报南字(2017)第F083号资产估价报告书(评估价值合计为人民币42.46万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本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变卖。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吴传新、鲍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军诉被告吴传新、鲍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2759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虞炎盛、吴雪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隆星诉被告虞炎盛、吴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虞炎盛、吴雪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隆星借款90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曾兆桓:

本院受理原告韩起设与被告曾兆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其中,原告要求你支付原告2015年4月23日至2016年1月23日九个月的厂房租金及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7月23日共计133400.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蕉城区虎贝乡新亭村民委员会诉你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902民初4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陈琛、冯燕玉、福州市汇广进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昭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9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一、陈琛、冯燕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黄昭眉借款本金980000元及利息504000元;二、福州汇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

黎勇(身份证号:360423198511271318):

你于2005年11月08日19时许,在晋江市县道328线深沪镇华海村路段,因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我大队受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依法告知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你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我的大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向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你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10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

张德兵(身份证号:513723198208106958):

你于2008年02月07日11时许分,在霞金线晋江市英林镇九三路浪潮百货地段,因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我大队受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依法告知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你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我的大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向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你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10月19日

福建中凯工贸有限公司、黄璐茨:

本院受理原告赵保明与被告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629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沙建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