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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10月19日公告

2017-10-19 10:18: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邓兰香、乐骏龙:

本院受理原告沙县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余清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六德与被告廖伙荣、余清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依法缺席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27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廖伙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王六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合计71823.92元。2.驳回王六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50元,由王六德负担1460元,廖伙荣负担1590元。廖伙荣于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要点: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清平共同支付被上诉人各项损失21772.1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被上诉人、余清平依法分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杨美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杨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张圣财、余火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张圣财、余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陈诺情、卢济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陈诺情、卢济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高德贤:

本院受理原告王万全与被高德贤、雷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万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高德贤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雷秀英对高德贤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叶坤华:

本院对原告何茏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8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潭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王晖、王忠、林娇:

本院对原告丁恒晶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28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潭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郑晖、刘林辉:

本院受理陈维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遗失声明

林松与林莺的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350182-2012-001927】,持证人林松一本结婚证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2017年10月19日

张泳、张丽瑜、永泰县恒隆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承周与被告张泳、张丽瑜、永泰县恒隆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陈圣汉:

本院受理原告永泰县万事达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陈圣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刘林辉:

本院受理原告永泰县万事达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刘林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陈春光、陈春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天华盈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光、陈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1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池信宁、胡蓉:

本院受理原告池积南与被告池信宁、胡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闽0121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强制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池积南医疗费等计人民币267943.7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陈利明、陈继珍:

本院受理原告郑祯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叶锡先:

本院对黄有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3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叶中华:

本院对李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3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郑兴国、林惠贞:

本院受理原告陈惠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傅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郑玉英诉傅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汤夏生、吴颖:

本院受理原告方丽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62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汤夏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方丽珠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吴颖对汤夏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吴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汤夏生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吴碧珠:

本院受理原告方丽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622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吴碧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方丽珠借款本金3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借款本金2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方丽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

陈扬森:

本院受理原告陈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原址居住,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院(2017)闽0622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发生法律效力。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