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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12月7日公告

2017-12-07 11:25: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遗失声明

南安市水头镇泽榕建材经营部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03月30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 350583600426365,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南安市水头镇泽榕建材经营部

2017年12月7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洪梅镇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7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DLYM62,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南安市洪梅镇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7日

遗失声明

中国外运福建莆田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中国外运福建莆田公司

2017年12月7日

清算公告

福建省德化敦样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46KR051,于 2017年12月04日经股东决定终止经营,拟注销。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林传建、李兰芬组成。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到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林传建 联系电话:13505939370

联系地址:敦样公司办公室

福建省德化敦样陶瓷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7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四方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四方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7日

遗失声明

本人蒋益芳(身份证号350321199001280753)不慎遗失正荣(莆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正荣润项目开具购房收据两张,其中一张收据日期2014年10月9日,号码:1401275,金额:10555元;另一张收据日期2014年12月5日,号码:00692725,金额:360334元,特此声明作废,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均由本人承担。

姓名:蒋益芳

2017年12月7日

遗失声明

本中心遗失2014年8月27日由福建省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注册号:350981600226367,现声明作废。

福安市万顺汽车服务中心

2017年12月7日

清算公告

德化炜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46D9U7W,于 2017年11月 27日 经股东决定终止经营,拟注销。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周庆炜、周泽树组成。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到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周庆炜 联系电话:18059981337

联系地址:炜鑫陶瓷公司办公室

德化炜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7日

遗失声明

福安市甘棠绿源灯饰商店不慎遗失由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10月0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981600035133,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福安市甘棠绿源灯饰商店

2017年12月7日

遗失声明

永安市安砂煤矿不慎遗失福建省永安市国家税务局和福建省永安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8月24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一份(证号:闽国税登字350481158185412号),现声明作废。

永安市安砂煤矿

2017年12月7日

郭文荣:

本院受理原告陈亚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9.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息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借款2万元自2005年7月15日起计息,借款7.5万元自2005年8月22日起计息)。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30分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述期限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7日

胡从军: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请求你立即偿还货款本金166972元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7日

关庭洪: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诉你及中闽建(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原告莆田市亿达木业有限公司请求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本金5087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08736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7日

林伯祥:

本院受理原告方清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7日

陈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5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志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给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87074.48元及自2016年3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并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4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7日

漳州搏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东山县西埔镇春佳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漳州搏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626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山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7日

阮满香:

本院受理原告陈翠英与被告阮满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90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陈翠英与阮满香于2016年5月18日签订的《房屋典押协议》;阮满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陈翠英房屋典金120000元并赔偿损失(以120000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7日

池毓州: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81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7日

罗顺柳、雷继葵:

本院受理原告钱秀珍与被告罗顺柳、雷继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81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7日

罗顺柳、雷继葵:

本院受理原告卢明玉与被告罗顺柳、雷继葵民间借贷纠纷〔(2017)闽0481民初2316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81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判决如下:一、罗顺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给卢明玉借款本金30,000元;二、罗顺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卢明玉借款利息49,200元(按本金30,000元,月利率2%,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并继续按上述利息计算方式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三、雷继葵对罗顺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05元,由罗顺柳、雷继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5元,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7日

三明市三元区道明电子产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永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三元区道明电子产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81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维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7日

游诗文、罗健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游华泽与被告游诗文、罗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81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壹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7日

李勇振、曾海珠:

本院受理原告黄大伟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7日

吴水福、诏安县四都水福服装店:

本院受理原告孙敏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7日

施红、雷灼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诉被告施红、雷灼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2742号。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施红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9228.54元,利息41428.16元,罚息5524.45元(该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9月5日,之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偿还时止);3、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4、原告有权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7日

南平市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正华、刘丹、叶文忠、梁建、张雪梅、蒋晋兰:

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与被告南平市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正华、刘丹、叶文忠、梁建、张雪梅、蒋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叶文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借款本金297318元及利息;二、叶文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蒋晋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若叶文忠未清偿借款本息,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有权对叶文忠设定抵押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南平市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正华、刘丹、梁建、张雪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