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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1月11日公告

2018-01-11 11:19: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陈艺栋、东山县铜陵镇兆义水产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孙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1日

戴松彬、漳州市芗城区诺戈童装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孙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1日

陈永春、蔡春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蔡春玲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603民初1687号民事裁定书,向陈永春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603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陈永春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1日

李燕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1日

沈镇和: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1日

叶宝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1日

张新珠、吴厦妹、卓清英: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珠、吴厦妹、黄宝金、卓清英、沙县易航电脑有限公司、沙县沃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1、张新珠、吴厦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元、利息946178.88元及从2017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沙县易航电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沙县沃土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张新珠、黄宝金、卓清英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沙县华山小区K幢1号储物间的房地产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变价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1日

刘才贵:

原告温桥生、廖经盛与被告福建省煌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才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22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名单、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沙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1日

林水美:

本院受理原告陈燕贞、陈勇与被告林水美、吴伟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1日

吴珍娜:

本院受理原告李烈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1日

刘石瑞:

原告付洪彬与被告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宁德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石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209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1日

梁细元、杨求善、余福生: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细元、杨求、余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29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1日

林胜、肖吉琳、吴传浩:

本会受理申请人黄文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 榕仲受字第55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4月19日上午9:00在本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11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前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4月14日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MA2Y5NTU1H,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前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1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水头捌号美食馆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1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583MA2XY3FP4U,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南安市水头捌号美食馆

2018年1月11日

遗失声明

安溪县长坑宜品电脑店不慎遗失由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04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 350524600108543,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安溪县长坑宜品电脑店

2018年1月11日

邓林明、王小青: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7)第203-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或太拔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该决定书认定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你们于2011年04月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初婚,婚后于2011年11月政策内生育第一孩,性别女;2014年4月政策内生育第二孩,性别女;又于2017年2月4日在上杭县中医院政策外生育一男孩。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杭人口计生[2014]13号)规定,对你们分别按上杭县 2016 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74元的 2.5 倍计算,决定对邓林明、王小青征收社会抚养费柒万零仟叁佰柒拾元整( ¥70370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主动到太拔镇人民政府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每月加收2‰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或龙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11日

黎永程、温凤珍: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7)第203-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或太拔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该决定书认定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你们于2008年01月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初婚,婚后于2008年07月政策内生育第一孩,性别女;2012年3月政策内生育第二孩,性别女;又于2017年1月24日在上杭县中医院政策外生育一男孩。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杭人口计生[2014]13号)规定,对你们分别按上杭县 2016 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74元的2.5倍计算,决定对黎永程、温凤珍征收社会抚养费柒万零仟叁佰柒拾元整( ¥70370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主动到太拔镇人民政府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每月加收2‰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或龙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11日

丘庆先、梁春秀夫妇: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一案,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经调查核实,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你们于2007年07月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初婚,婚后于2008年08月政策内生育第一孩,性别女;2013年7月政策内生育第二孩,性别女;又于2015年11月30日在龙岩市妇幼保健医院政策外生育一男孩。你们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 多生育一个子女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2014年3月29日修正通过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 一 款第 (二) 项以及《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杭人口计生[2014]13号)规定,将对你们分别按 2014 年度上杭县农民人均纯收入10846元的2.7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拟合计征收 58568 元。

你们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11日

王国生、沈玉兰夫妇: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一案,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经调查核实,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你们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女方为初婚,男方系再婚,再婚前与前妻于1994年11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于2003年03月政策内生育第一孩,性别女;于2013年11月生育第二孩,性别男;于2015年11月24日在龙岩牡丹妇产医院政策外生育一孩,性别男。你们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2014年3月29日修改通过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杭人口计生[2014]13号)规定,将对你们分别按上杭县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0846元的2.7倍,拟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 ¥58568 元。

你们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11日

王添祥、丘华夫妇: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一案,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经调查核实,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你们于2002年10月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初婚,婚后于2003年10月政策内生育第一孩,性别女;2013年3月政策内生育第二孩,性别女;又于2016年12月23日在上杭县医院政策外生育一男孩。你们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杭人口计生[2014]13号)规定,将对你们分别按上杭县 2015 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12元的2.7倍,拟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 ¥69724元。

你们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11日

吴清(现在玻利维亚):

本院受理原告林向阳诉你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1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