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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8年2月14日公告

2018-02-14 10:37: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州榕通运输服务公司解散清算公告

福州榕通运输服务公司,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50103154408156W,因公司停业多年,于2017年12月12日经公司主管机关研究决定解散,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所有与本公司有债权关系的企业及自然人,自见本公告见报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小组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处理,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91-83358544 联系人:林嘉

地址:福州台江区交通路35号二楼

福州榕通运输服务公司清算组

2018年2月14日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福建河山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林府容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榕开人社伤险(举)字〔2018〕000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期满15日内就其主张作出书面说明,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我局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特此公告。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12日

王丽芳、游连英夫妇: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杭计生征决字[2017]第107-0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或上杭县才溪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该决定书认定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你们夫妇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于初婚,于2009年12月政策内生育第壹孩,性别女;2014年10月政策外生育第贰孩,性别女;又于2016年12月5日在上杭县中医院政策外生育一孩,性别男。你们夫妇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杭人口计生[2014]13号)规定,将对你们双方分别按2015年度上杭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12元的2.7倍,决定对你们夫妇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陆万玖仟柒佰贰拾肆元(¥69724)。请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主动到才溪镇人民政府缴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书面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或龙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2月14日

王建宁、李永英夫妇: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杭计生征决字[2017]第107-1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或上杭县才溪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该决定书认定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你们夫妇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于初婚,于2008年9月政策内生育第壹孩,性别女;2015年1月24日政策外生育第贰孩,性别女;又于2017年1月17日在上杭县医院政策外生育一孩,性别男。你们夫妇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杭人口计生[2014]13号)规定,将对你们双方分别按2016年度上杭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74元的2.7倍,决定对你们夫妇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柒万伍仟玖佰玖拾玖元(¥75999)。请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主动到才溪镇人民政府缴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书面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或龙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2月14日

王建东、王雪英夫妇: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杭计生征决字[2017]第107-8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或上杭县才溪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该决定书认定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你们夫妇于2011年5月13日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于初婚,婚后于2011年12月1日政策内生育第壹孩,性别女;2015年6月24日政策内生育第贰孩,性别女;又于2017年4月26日在上杭县医院政策外生育一孩,性别女。你们夫妇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杭人口计生[2014]13号)规定,将对你们双方分别按2016年度上杭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74元的2.7倍,决定对你们夫妇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柒万伍仟玖佰玖拾玖元(¥75999)。请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主动到才溪镇人民政府缴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书面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或龙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2月14日

林乾煜、伍梁娣夫妇: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你们违反规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至今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杭计生征决字[2017]第107-8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或上杭县才溪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该决定书认定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你们夫妇于2009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于初婚,于2005年11月7日政策内生育第壹孩,性别女;2012年11月30日政策内生育第贰孩,性别女;又于2015年3月15日政策外生育一孩,性别男。你们夫妇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上杭县财政局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杭人口计生[2014]13号)规定,将对你们双方分别按2014年度上杭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46元的2.7倍,决定对你们夫妇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伍万捌仟伍佰陆拾捌元(¥58568)。请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主动到才溪镇人民政府缴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书面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或龙岩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2月14日

认领公告

2018年2月8日17时10分许,我大队海联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在南安市柳城街道南安南高速出口旁一空地查获一个地上油罐,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1.4吨。因上述查扣的物品来源及属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南安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8年2月14日

孙文球、福州市闽侯星海源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植希与被告孙文球、福州市闽侯星海源玻璃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先行支付医疗费用100000元,后续治疗费用及相关赔偿费用待发生后再起诉。二、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行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甘蔗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莆田市涵江区铭剑鞋面加工厂、欧剑翔:本院受理王志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莆田市涵江区铭剑鞋面加工厂、欧剑翔应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王志鹏胶水材料货款1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8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詹太辉:本院受理原告黄碧珠与被告詹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4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何永生:本院受理原告汤再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顺知、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张永贵:本院受理原告吴细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陈香官:本院受理原告林秀清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秀清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元及利息。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陈梅珍、陈鸿辉、陈财乐、陈文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与被告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陈梅珍、陈鸿辉、陈财乐、陈文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信用证垫款本金18997598.6元及利息(含复利)258754.34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2月22日,之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息按日息万分之五并按月计收复利的标准计付);2、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该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0267元;3、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陈梅珍、陈鸿辉、陈财乐、陈文钦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有权以福建省宏鑫化纤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锦纶加弹机【型号HY-2S1(288锭),数量:一台】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方等人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闽0182民初1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本院将视为你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8年01月19日股东会决议,福建华贸物流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22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0591-87554371 联系人:徐丽娜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路保税区内福州保税区华裕企业公司楼1层102室

福建华贸物流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4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8年2月13日的股东会决议,南平市华南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31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5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13905093537 联系人:杨瑞良

南平市华南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漳州凯进出口有限公司2018年2月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严凯军 联系电话:13799051869

联系地址:漳州市腾飞路396号延安广场明苑4幢1612号

漳州凯进出口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严凯军 副组长:鲁茹

2018年2月14日

遗失声明

福建泉州市九逸服饰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泉州市泉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3月17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注册号:350505100013784),现声明作废。

福建泉州市九逸服饰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安市恒方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02月12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林国章 联系电话:13588852533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梅山镇杨塘垅东侧三栋三楼301

南安市恒方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林国章 成员:林剑锋

2018年2月1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恒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8年02月12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林国章 联系电话:13588852533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梅山镇杨塘垅东侧三栋三楼301

泉州恒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林国章 成员:林剑锋

2018年2月14日

许鹏举、王秀春:本院受理原告黄水桥诉被告许鹏举、王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许鹏举、王秀春:本院受理原告廖良华诉被告许鹏举、王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林我忠、吴丽芳:本院在立案执行林辉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我忠名下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万宝东路北侧万宝嘉园(康德世家三期)36幢3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20151908号]。2017年1月11日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你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依法委托福建兴闽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兴闽房评字(2017)第259号评估报告书】,其价格为人民币127.5万元。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公开拍卖。

平潭县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福建省加华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张礼华、周良芳:本院受理原告林长钦与被告福建省加华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张礼华、周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69号。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福建省加华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00元、利息403466元(该利息自2015年12月23日起暂计至2017年12月31日止,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违约金201733元(该违约金自2015年12月23日起暂计至2017年12月31日止,之后仍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2、被告张礼华、周良芳对被告福建省加华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7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福建省加华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张礼华:本院受理原告唐晓香与被告福建省加华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张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闽0703民初70号。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福建省加华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0元、利息196560元(该利息自2015年12月23日起暂计至2017年12月13日止,之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违约金98280元(该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3日起暂计至2017年12月13日止,之后仍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2、被告张礼华对被告福建省加华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翁其斌:本院受理原告包娜娜与被告张建成、第三人翁其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03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包娜娜的上诉状。一审判决内容:驳回原告包娜娜的诉讼请求。包娜娜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7)闽0703民初87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张建成立即支付拖欠的购门款人民币44648元或裁定发回重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时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陈庆贵、郑秀莉:本院受理原告严金良与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2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陈庆贵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严金良货款65172元及该款自1996年12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严金良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林健:本院受理原告陈振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2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林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振宁借款10.71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郑承东、李秀梅:本院受理原告许永芳与被告郑承东、李秀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2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郑承东、李秀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永芳代偿款60612.50元及该款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许永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陈春荣、郑俊英:本院受理原告黄秋妹与被告陈春荣、郑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2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陈春荣、郑俊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黄秋妹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现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郑建梅、李崇: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连与被告郑建梅、李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2017)闽0302民初496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岳志明、岳秀霞、岳彩云:本院受理原告陈星协诉被告岳志明、岳秀霞、岳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星协要求判决:1、岳志明、岳秀霞、岳彩云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岳志明、岳秀霞、岳彩云负担。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并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2018年5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永光林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南平市永光林业有限公司),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永光林业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4日

郑建梅、李崇: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连与被告郑建梅、李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2017)闽0302民初496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陈勇、林静:本院受理原告黄荔生与你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于2017年8月13日向陈勇购买房屋并支付10万元定金但陈勇未依约办理房产按揭贷款及过户手续且陈勇和林静系夫妻关系为由,要求判决:解除黄荔生与陈勇于2017年8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陈勇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林静对上述20万元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2018)闽0302民初70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黄庆芳、卢榕、陈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天国诉被告黄庆芳、卢榕、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天国要求判决:1、黄庆芳、卢榕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陈军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并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2018年5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桑峰.康丰鍪(SOMPHONG KHAMPHENGMUENG),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护照号码VM962363,原住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珍街4645号147单元,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姜月红与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5日

陈永明(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华刘村欧阳堤上65号,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码350126196409296350)、唐雄飞(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大足区黉门巷31号1单元2-2,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码510230196509192751)、景洪市云城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景勐公路6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58482175X6):本院受理原告陈铿官与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林响(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锦凤村锦墩73号,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码350182198911081611):本院受理原告骆桂丹与被告林响离婚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上午9时0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林梓芸:本院受理上诉人董兴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原审被告林梓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董伟林:本院受理原告朱金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证据、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郑志斌:本院受理原告林毅礼诉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告知书及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福建省五福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庄妹烟、曾飞彪、林玲、陈燕飞、许长青、张如柏、魏鹭琼: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福建省玉塘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蔡清泉、庄妹烟、黄裕雄、曾文英、陈燕飞、许长青、张如柏、魏鹭琼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福建省玉塘木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汇票垫款本金4847332.94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以垫款本金4847333.4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清偿款项之日止以垫款本金4847332.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福建省玉塘木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律师费26000元;三、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蔡清泉、黄裕雄、陈燕飞、张如柏对福建省玉塘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中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担保的最高限额为600万元);四、庄妹烟、曾文英、许长青、魏鹭琼应分别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福建省玉塘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福建省玉塘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蔡清泉、庄妹烟、黄裕雄、曾文英、陈燕飞、许长青、张如柏、魏鹭琼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40元、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省玉塘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蔡清泉、庄妹烟、黄裕雄、曾文英、陈燕飞、许长青、张如柏、魏鹭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蔡清泉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霞浦县嘉富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霞浦县嘉富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8 年2月10 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徐作杰

联系电话:13950551492

联系地址: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31-1号亿顺尚都3号楼702室

霞浦县嘉富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清算组组长:徐作杰 副组长:王彬

2018年2月14日

福建省五福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庄妹烟、曾飞彪、林玲、陈燕飞、许长青: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福建省五福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蔡清泉、庄妹烟、曾飞彪、林玲、黄裕雄、曾文英、陈燕飞、许长青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福建省五福木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汇票垫款本金4847888.75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以垫款本金4847890.65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清偿款项之日止以垫款本金4847888.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福建省五福木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律师费26000元;三、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蔡清泉、曾飞彪、黄裕雄、陈燕飞对福建省五福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中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担保的最高限额为600万元);四、庄妹烟、林玲、曾文英、许长青应分别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福建省五福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福建省五福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蔡清泉、庄妹烟、曾飞彪、林玲、黄裕雄、曾文英、陈燕飞、许长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44元、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省五福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蔡清泉、庄妹烟、曾飞彪、林玲、黄裕雄、曾文英、陈燕飞、许长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蔡清泉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