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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发布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8-04-27 09:00: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九:生产销售假药 男子获罪入刑

被告人历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相关批准的情况下,采用直接购买药品,或者将回收来的安维汀、美罗华等药品及外盒、瓶子、标签、药瓶盖等加工成药品成品,之后通过网上发布销售药品的信息和联系电话,销售美罗华、安维汀等各种药品给被告人沈某等人。被告人林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材料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刘某等人销售人血白蛋白等药品。其余被告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及《进口药品注册证》等相关批准材料的情况下,购买上述药品后再销售给他人。

厦门中院二审认为:历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一百三十五万元。林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五万元。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三万元。其余几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千元到四十五万元不等的刑罚,涉案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评析】本案系危害药品安全、关系民生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依法严格适用缓刑,加大罚金刑的适用,有效维护了药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十:“中粮”诉省工商局行政行为违法获支持

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中粮”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5年4月10日,中粮牧谷公司经省工商局登记核准成立。2015年11月27日,中粮公司以中粮牧谷公司将“中粮”文字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对中粮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中粮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申请依法撤销福建中粮牧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登记,即举报申请处理事项。2015年12月28日,省工商局作出《福建省工商局关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信访事件答复的函》,省工商局认为,无法依照中粮公司来函要求撤销中粮牧谷公司企业名称登记。

福州鼓楼法院一审认为:中粮公司对“中粮”文字使用在先,其享有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判决撤销省工商局作出的闽工商信复函并责令省工商局对原告的信访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福州中院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复函》并责令省工商局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评析】二审法院严格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有力彰显了司法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对于促使行政机关提升程序意识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福建长安网记者 胡苏婷 本报记者 肖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