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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3号:《福建省文化厅关于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发布

2018-07-10 09:59: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细化落实助推闽台文化交流合作

发布会信息摘要

主持人:

叶得盛(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成员、省政府新闻办常务副主任)

发布人:

林守钦(省文化厅副厅长)

苏忠明(省文化厅市场与产业处处长)

舒 琳(省文化厅社会文化处处长)

内 容:通报《福建省文化厅关于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出台背景、解读具体内容。

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成员、省政府新闻办常务副主任叶得盛提示: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出台,是福建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是省文化厅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的重大举措,有利于闽台文化交流合作,共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企盼记者朋友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为《若干措施》的实施营造更为良好的舆论氛围。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0日讯  7月9日上午,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福建省文化厅关于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对措施出台背景、具体内容进行解读。

据悉,《福建省文化厅关于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共17条,是对《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中涉及文化部门有关条款内容的细化和落实举措,内容涉及文艺创作演出、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以及文化人才等方面。

在文艺创作演出方面,允许和鼓励台湾艺术表演团体参与福建艺术节等艺术活动,对入选福建艺术节展演交流的剧目给予演出补助;在戏剧会演征文活动评奖中享受同等待遇;对艺术表演剧场场租适当减免。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包括为在闽台胞志愿者、义工提供免费培训;开展闽台图书馆间业务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台胞在福建申办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进行一定资金补助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提到,从事福建省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的台湾同胞,可参评福建省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鼓励台胞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培训、展演展示。

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方面,支持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建设运营福建文化产业园、创新创业园。支持台湾地区创意设计团队参与特色文化文物示范村镇建设,投资开发文旅创客景区、街区。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我省设立独资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福州、厦门、平潭三地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允许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在我省设立大陆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等。文化人才方面,对省属文艺院团的演艺岗位、文化事业单位的文创设计岗位等紧缺人才,可聘用台籍高素质人才,采取合同聘用柔性引进。在闽创业就业的台籍文化文艺专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艺术系列的职称评审,通过者可获得相应层次职称任职资格等。

为进一步推动闽台文化交流合作,省文化厅还将于近期举办系列活动。7月13日至18日举办“走万里茶道,寻朱子足迹”百名台湾学者(学子)福建南平摄影营活动。7月18日至25日,在福州市举办“情系青春——两岸青年榕城行”大型文化交流活动。以及7月14日至15日将举办第13期福建文创(西湖)市集活动等。

(记者 魏青 谢梦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