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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赠他人 是否能索还?

2018-08-14 13:04: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丈夫赠第三者财物妻子能否要回?

2016年底,福州市仓山区的陈某花发现丈夫沈某志与黄某英的婚外情,并且发现沈某志为黄某英买各种礼物,还为黄某英交了一套房子的首付。

陈某花是个重感情的女子,她认为经过规劝,丈夫会“浪子回头”。由于妻子的宽容大度以及对自己的情深意切,沈某志决定与黄某英分手,并与妻子运用法律手段要求黄某英返还当初沈某志给她的436100元。

黄某英则辩称沈某志会给她钱是因为他之前找自己借了很多次的钱,且迟迟不还,购房款150000元是当时情况很急找银行贷款的。黄某英多次要求沈某志还钱,沈某志仅还了1万元。

那么,和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瞒着自己给第三者的钱,妻子能要回来吗?

法官说法:

刘萍:该案中陈某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沈某志擅自向黄某英支付夫妻共有存款。黄某英辩称沈某志向其支付的款项是向其偿还借款,但黄某英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沈某志擅自单方赠与黄某英财产,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置决定,在没有取得陈某花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最后,法院判决沈某志向黄某英赠与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黄某英应当返还。

案例④

父母赠与儿子房屋

儿子结婚时赠与他人是否可撤销?

林某的父母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凤兰庭的一单元房,并偿还后续的按揭款。购房两个月后,林某与其父母签订《挂名购房协议》,约定其父母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出资人;林某无权对五凤兰庭房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林某不得对外签订与上述房产相关的任何协议或为第三人提供担保。之后,五凤兰庭房产登记于林某名下。

两年后,林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夫妻双方作书面的《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约定五凤兰庭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之后,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起了争执。张某诉请林某履行《夫妻财产共有协议》,确认五凤兰庭房产属原、被告共同共有,并将五凤兰庭房产变更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而林某则诉请撤销《夫妻财产共有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称该处房产是其父母赠与自己的,确认五凤兰庭房产不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

法官说法:

庄彩虹(福州中院立案二庭法官):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就夫妻之间的赠与而言,一方赠与另一方钻戒、珠宝等贵重物品已经交付的,当然不能随便撤销。但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因我国采用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夫妻之间也不例外。因此,在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夫妻之间房产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这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并不冲突。

本案讼争房产系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通过签订《夫妻共有财产协议》,获得了该讼争财产的共有权,本质上是无偿获得财产权益的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性质。同时,考虑到该讼争房产系由上诉人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所购买的婚房,故应当认定为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房产未过户,故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房产一方的任意撤销权使赠与房产的权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当事人要慎重对待赠与,及时对房产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就能够有效限制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此外,只要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房产权属明确,赠与一方的任意解除权也就消灭。

(本报记者 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