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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耍赖花招多 法院执行“零容忍”

2018-09-05 10:52: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二:

租借建材不归还 不顾判决私自转卖

2012年9月28日,沈某作为甲方与乙方蔡某签订《建材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蔡某向沈某租赁用于搭设脚手架的钢管、扣件等物品,双方约定租金从2012年9月28日起算。此后,蔡某陆续向沈某租赁钢管,至2013年1月31日租赁钢管累计40488米。而租赁期间,蔡某仅于2012年12月13日和2013年9月1日分别支付租金10000元。截至2014年5月11日,蔡某尚欠沈某租金203090.77元及清理费809.8元。同时,蔡某所租赁的钢管40488米也未返还给沈某。沈某经催讨未果,遂于2013年12月24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同安区法院就沈某与蔡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蔡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后返还沈某钢管40488米、支付钢管租金203090.77元、清理费809.8元、钢管占用费及支付逾期支付钢管租金的滞纳金。

判决生效后,蔡某未履行法律义务,沈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冻结了蔡某的银行账户、查封其所有的2辆车辆,随后依法追加蔡某的配偶蔡某某为被执行人。

2015年初,法院执行干警到蔡某承包的工程三明市某工地扣押被查封车辆,其拒不配合执行工作,躲避法院执行干警,强行驾车离去。执行法官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留置于工程现场,蔡某仍未履行。

2015年10月,执行干警再次到工地找到蔡某,蔡某于当日支付沈某5万元,并表示案涉钢管已部分丢失,丢失部分愿折算成现金支付,而正用于工地施工的二、三十吨钢管待2016年春节工程竣工后返还,春节前还将支付沈某5万元至10万元。

2017年5月,法院执行干警再次到工地,得知工程竣工后,数千根钢管已被蔡某私自转卖给他人。

法院多次向蔡某邮寄到庭传票或电话通知其到庭,但都被拒收邮件,蔡某也拒不到庭。“蔡某抗拒执行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追究其‘拒执罪’责任。”执行法官许金鑫告诉记者。

2017年11月1日,蔡某在三明市梅列区某小区内被民警抓获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11月14日,被执行人蔡某与申请执行人沈某达成和解协议,依约支付沈某43万元并取得沈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

被告人蔡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已经与执行申请人沈某达成执行和解,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取得执行申请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鉴于被告人蔡某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指出,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有的被执行人立即将名下财产予以转移,以各种理由逃避法律义务,避免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系一种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无论被执行人是以何种理由躲避执行,都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两个案件中的被告人在明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有能力还钱但多次逃避法院的执行,对法定义务视若无睹,该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所有的被执行人都应当诚信对待法院执行工作,切莫抱有侥幸心理耍“小心机”,如采取规避执行的方式对抗、拖延执行,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最终得不偿失。

(本报记者 王滢 通讯员 覃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