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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24号:强力震慑“老赖” 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

2018-10-16 10:08: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答记者问:

记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修订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傅建飞:指导意见的修改主要原因是原指导意见经过一年的试行,发现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一是部分条款与实际工作不相符,原指导意见规定,转移财产的数额需达到5万元以上,但实践中许多涉民生案件数额并未达到5万元,却对申请执行人生活有较大影响。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等案件。这些与实际不相符的规定造成了部分拒执行为未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拒执犯罪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认识不统一。目前拒执犯罪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还不够具体,实践中出现了同一拒执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不同地区不同机关判断标准不同,结果也不同的情形。为了避免我省辖区内法律适用的差异,简化公检法之间的沟通协调,需要修订指导意见,统一拒执罪认定的标准和细则,明确可以认定拒执犯罪的具体情形。

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判断,被执行人将财产用于偿还判决确定之外的其他没有优先权的债务,或者银行账户有大额的资金往来没有办法说明合理用途的情形,都属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的情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如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主观故意等,可以构成拒执罪。此外,将转移财产的数额由前面提及的5万元调整为1万元。

二是增加了“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作为前置条件定罪的判断。实践中,存在构成拒执犯罪要先经过人民法院的罚款或者拘留强制措施的误解。此次指导意见明确,除《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外,即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其他情形不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为构罪的前置条件。

三是明确“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判断标准。实践中,存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导致生效判决暂时无法执行或部分无法执行的情形,出现暂时或者部分无法执行的情形时,是否构成拒执罪认识不一。如被执行人阻挠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如抢夺卷宗,拦截车辆,阻止搜查等,只要造成当次执行工作无法开展,暂时无法执行就可以构成拒执罪。再如,判决确定偿还数额为100万元,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数额5万元,致使判决部分无法执行,亦可以构成拒执罪。

四是规定了拒执犯罪的受理管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该判决、裁定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五是规定了被执行人在移送侦查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从轻或从宽处理。此外,还明确了拒不迁出房屋土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等情形的判断标准。

记者: 我看到一些案例,不是案件当事人,也被追究了拒执罪,可否为我们介绍下哪些人可能构成拒执罪?

林玫瑰:最高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拒执罪的主体是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简而言之,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都可以作为拒执犯罪的主体,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没有明确载明负有义务的案外人。这是因为,生效法律文书不仅对案件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对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也同样由约束力。对案件当事人的约束力就是,案件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的约束力表现在任何人不得干预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的实现。举个例子,案外人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可以作为拒执罪的共犯。再举个例子,人民法院判决交付房屋被案外人占有,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负有腾空房屋的义务,没有合法的依据而拒不腾空的,可以构成拒执罪。案外人若觉得其有合法的占有事由,则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若人民法院支持其异议请求,可以排除执行,若人民法院不支持,则应当腾空房屋,否则也可以构成拒执罪。

记者:我省今年开展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又修订了指导意见。《刑法》一般都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打击拒执犯罪而言,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呢?

林玫瑰:宽严相济的原则在打击拒执犯罪中也有体现。我先介绍“严”的方面,此次指导意见的修改我们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明确拒执犯罪的具体情形,对属于拒执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指导意见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拒执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属于拒执犯罪的,应纳尽纳。我们也开展了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希望通过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诚信氛围。

在“宽”的方面,对有悔改表现并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从宽处理。拒执罪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对于公诉案件,在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悔改表现能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安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或是移送审查起诉时作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从轻从宽处罚;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自诉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与自诉人和解的,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