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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9年1月04日公告

2019-01-07 15:05: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8年12月13日01时00分许,我所接工作关系线索,在惠安县辋川镇后任村后任村委会旁空地上查获一部涉嫌装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改装厢式货车,车牌号码为闽G16855,执勤人员对该改装厢式货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改装厢式货车内装有一个铁质油罐,油罐内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若干。经抽取过磅,该改装厢式货车内共装载有涉嫌无合法手续柴油9.05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及车辆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惠安县公安局辋川边防派出所

2019年1月4日

认领公告

2018年12月17日20时许,我南安市公安局溪东边防派出所在南安市石井镇201省道老港村路段金山电器正对面巷子内(边防辖区)查获一部车牌号码为闽C67KX5的灰色商务车及该车所运载的一批无合法、齐全手续台货(洋酒2种、日用品3种、保健品6种、电子元件3种)。因上述查扣的车辆及台货来源、属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南安市公安局溪东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南安市公安局溪东边防派出所

2019年1月4日

陈秀美:本院受理原告程凤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2018)闽0922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陈秀美: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2018)闽092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陈秀美:本院受理原告程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2018)闽0922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蒋文龙:本院受理原告叶书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2018)闽092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吴美容:本院受理原告叶书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2018)闽092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林杰(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中心街93号):本院受理原告魏可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81民初694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林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可琴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周清友(原住福建省浦城县龙潭门25号):本院受理原告俞恩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81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周清友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恩明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周清友(原住福建省浦城县龙潭门25号):本院受理原告俞云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81民初706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周清友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云武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陈武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上坤村44号):本院受理原告陈亚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81民初648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陈亚红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郭碧云(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横坑村华塘41号1单元):本院受理原告王仔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81民初702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郭碧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仔燕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郭碧云(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横坑村华塘41号1单元):本院受理原告王仔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81民初702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郭碧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仔燕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赵应坚:本院受理原告罗源县新新新金刚石刀具厂与被告赵应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郑依健:本院受理原告易作明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3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王传统、黄爱玲、王桂明、福建省永泰县圆艺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城与被告王传统、黄爱玲、王桂明、福建省永泰县圆艺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5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王春生、谢小翠、王春辉、王春苗:本院受理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春生、谢小翠、王春辉、王春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125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苏步棱:本院受理原告路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康渊明:本院受理原告曹伟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303民初374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翁玉钗、黄圣华、莆田市锦兴纸箱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裴大兴诉被告翁玉钗、黄圣华、莆田市锦兴纸箱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03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翁玉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裴大兴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黄圣华对翁玉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圣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翁玉钗追偿;三、莆田市锦兴纸箱制品有限公司在其提供抵押担保的该公司二楼房产价值范围内对翁玉钗的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该款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莆田市锦兴纸箱制品有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翁玉钗追偿。案件受理费16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翁玉钗、黄圣华负担。莆田市锦兴纸箱制品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中的14060元以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汤慈傅、罗玲玲:本院受理原告冯传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421民初10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通知、关于在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2018)闽0421民初10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8)闽0421民初108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 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黄秋香:本院受理原告胡凤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426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福建省长乐市峰华合成纤维有限公司、林绥、陈国升、郑振官: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振华化纤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中圆轴承锻造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峰华合成纤维有限公司、林德锦、陈秀芳、林绥、陈国升、郑振官、郑成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82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1、福州振华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5万元,并偿付借款利息。2、福建省长乐市中圆轴承锻造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峰华合成纤维有限公司、林德锦、陈秀芳、林绥、陈国升、郑振官、郑成东对上述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福建省长乐市中圆轴承锻造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峰华合成纤维有限公司、林德锦、陈秀芳、林绥、陈国升、郑振官、郑成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州振华化纤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福州甜妹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胡锦云等13人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将于答辩期满后的第5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仲裁庭地址:仓山区下渡街道江边洲路1号美墩苑3号楼一层,电话:83441963。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4日

林瑞桐:本院受理原告陈宪武与被告林瑞桐、郑晨川、第三人莆田市洪瑞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304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陈宪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36元、公告费720元,由陈宪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吴文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被吴文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304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吴文良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9818.57元及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规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18年6月12日尚欠的利息、复利为31570.78元,违约金、手续费为5198.55元;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违约金按每期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5%计;利息、复利、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按月利率2%计算的金额)。如果吴文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6元、公告费720元,由吴文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陈孝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被告陈孝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304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孝希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28545.63元及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规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18年6月22日尚欠的利息、复利为30367.02元,违约金、手续费为21294.68元;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违约金按每期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5%计;利息、复利、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按月利率2%计算的金额)。如果陈孝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4元、公告费720元,由陈孝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陈孝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被告陈孝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304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孝希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5815.19元及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规定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18年6月22日尚欠的利息、复利为24116.69元,违约金、手续费为14253.82元;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违约金按每期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5%计;利息、复利、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按月利率2%计算的金额)。如果陈孝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4元、公告费720元,由陈孝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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