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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途中发生故障自燃 女子逃生受伤起诉获赔

2019-01-15 10:59: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运输单位应当对乘客的安全提供保障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对林女士所述的乘车事实及事故发生经过均予以认可,且根据林女士提供的门诊病历、入院记录等证据中对其就诊原因、就诊时间、就诊情况等内容的记载,可以认定林女士所述其乘坐公司营运的车辆,并因该车辆自燃事故导致其受伤的事实属实。

办案法官认为,乘客与客运公司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运输单位,应当对乘客的安全提供保障。因该公司所营运的车辆发生事故,致使购票乘车的林女士受伤,因此客运公司应当对林女士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本次事故所花费中用于购买人血白蛋白5720元的事实,根据林女士的伤情、相关医嘱记录以及该药品的功效、购买时间,对林女士使用该药品的合理性予以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结合现有在案证据,对林女士主张的各项损失审核认定共计113663.15元,扣除营运公司已经支付的8万元,营运公司还应当向林女士支付赔偿款33663.15元,林女士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因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为其营运的车辆向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投保了每人(座)责任限额为6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二者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因此,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向林女士支付赔偿款,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福清法院依法判决福建福清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林女士各项损失33663.15元,该款项由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林女士支付,驳回林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王小亮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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