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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五大典型案例

2019-01-16 12:17: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三、为逃避执行转让财产被判拘役

2016年5月31日,石狮法院对王某某与被告人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庄某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16000元并计付欠款利息。同年9月7日,该院对上述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并于同月12日送达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然而,此后庄某将名下位于晋江市梅岭街道的房产无偿赠与给其儿子,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庄某某已偿还王某某全部款项并取得谅解。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某在强制执行期间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偿还全部款项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庄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四、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却借他人之名购车获刑2年3个月

2016年10月25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支付石狮某服饰公司货物损失赔偿款及违约金共1294026元。

判决生效后,石狮某服饰公司向石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胡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以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司法拘留。此后,2017年10月,胡某及其配偶肖某以204000元的价格购置一辆汽车,并将该汽车登记于他人名下。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五、拒执企业被罚法定代表人获刑

被告人邱某某系被告单位石狮市某布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亦为个体工商户石狮市某昌布行的经营者。在原告永安市某织造厂与被告单位某布业商贸有限公司及某昌布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9月27日,因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某布业商贸有限公司、某昌布行未如期、足额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永安市某织造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款项计548511.89元。

石狮法院经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至强制执行案件立案前,被告单位某布业商贸有限公司将其名下工商银行账号内的收入款项共计1708099元用于该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用于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此外,被告人邱某某还将其名下一辆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的车辆无偿转让给他人。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石狮市某布业商贸有限公司对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作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邱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石狮市某布业商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其本人作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义务人,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无偿转让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单位石狮市某布业商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许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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