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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陈英:我们办的不是案件 是别人的人生

2019-01-24 11:56: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陈英在办案中总是细之又细、慎之又慎,在她看来:

办的不是案件,是别人的人生

人物名片:陈英,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公诉科最年轻的员额检察官之一,先后在反贪局、公诉科工作,所办理的案件均定性准确、无一例错案漏罪。此外,她还积极撰写论文,多篇论文在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获奖;2018年1月开始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该院首起涉恶案件;2019年1月,荣获“全省检察机关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办的不是案件,是别人的人生。”被问及如何看待自己的工作,陈英说了这么一句话。正是抱着这样的想法,这个在法庭上鞭辟入里、掷地有声的女公诉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总是细之又细、慎之又慎。

“这是一个精益求精的过程”

公诉人出身的陈英曾被抽调至反贪部门,3年多的自侦部门工作经验让陈英在案件的审核把关上更加严谨,也给了她更强的发现细节的能力。

2017年4月,陈英受理了一起盗窃案。2017年1月20日,嫌疑人林某盗走被害人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刚好达到盗窃罪1500元立案标准。

“看到价格的时候我就有点疑惑了:怎么这么刚好?”在之后的审查中,陈英再次发现疑点:被害人陈述其手机购买于2017年1月上旬,价格1599元;但在笔录中,“1月上旬”被涂改成了“1月12日”。

根据陈某提供的手机型号等信息,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以该机裸机市场价1500元为基准,被盗时该手机仅使用9天,未超过10天使用折旧期,无需进行折价,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购买手机的日期关系到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她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陈英找到被害人陈某以及家人了解情况,其家人称手机是在2016年“双十二”以1549元的价格购买于网络电商,并提供了相关证据。陈某也表示:“这个笔录肯定不是我涂改的,我也没说过1月12日买手机这样的话。”

陈英通过通讯服务商证实涉案手机入网时间为2016年12月17日。由此推定,手机购买时间确实为2016年12月12日,侦查人员制作的被害人笔录属于非法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排除。

“不同于侦查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对案件的审查应该是一个精益求精的过程。”陈英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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