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破“被原告”真相的“检察之眼”
多次召开专题会议 维护权益并严惩违法 为办好该案,上杭县检察院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案情、摸排线索,并及时做好向龙岩市检察院民行处的请示汇报工作。龙岩市检察院对案件固定证据、把握案件时间节点等提出具体指导,确保及时准确“打假”。 2018年5月17日,上杭县检察院以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就该案向龙岩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同时,将谢某某、黄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县公安局,现均已立案,其中1人已被县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移送起诉。龙岩市检察院采纳支持,并提出抗诉。鉴于该案的工程实际已完成,被告应支付工程款,俩原告冒用泉州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不影响其在工程施工验收后从被告处获得工程款的权利,但他们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需接受法律制裁。 经审理,2018年12月20日,上杭县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原审被告某村委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支付原审原告谢某某、黄某某工程款890936元。1月24日,法院作出司惩1号决定书,对谢某某、黄某某分别罚款18000元、9000元。 民事检察工作与市场经济联系密切,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既是民事检察的职责所在,也是做强民事检察、提升工作影响力的重要抓手和途径,更是民事检察服务大局的政治责任。 “这个案件值得警惕,我们将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民事案件的监督,推动检察机关与行业商会、行业调解组织搭建非诉调解平台,同时,认真做好涉及民营企业案件预防和化解矛盾工作。”检察官刘应标表示,检察院将充分履职当好民营企业的“娘家人”。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张丽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