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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文物建筑“防火墙” 保护文化遗产永流传

2019-06-10 10:47: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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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怎么做?
 
古城古建筑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祖祖辈辈的记忆。我国的古建筑以木材作为主要建筑材料,耐火等级低,在防火方面存在许多先天不足。但分析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工作现状及诸多文物建筑火灾事故,仍能发现,有一些人为客观因素存在。例如部分文物建筑甚至有人居住,使用明火、电线敷设不规范等因素,给文物古建筑带来极大的火灾隐患,此外还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消防设施短缺、建筑自防自救能力差等。那么从防范火灾隐患方面,该如何做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呢?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文物建筑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使用文物古建筑的单位或个人是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明确管理人员及部门: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应至少明确I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置和确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文物古建筑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消火拴、消防软卷盘、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灯、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通道。
 
严格控制使用明火:住所、宗教活动场所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油灯、香炉、蜡烛底部垫上阻燃材料,并与帷幔、伞盖保持安全距离,油灯罩上灯罩,焚香、烧纸钱到殿堂外安全地带设立的焚香炉亭焚烧,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不得进行点灯、焚香、点蜡等行为。对外开放的古建筑,要加强对参观游览人员携带火种情况检查。
 
落实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在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同时依法将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所有员工、宗教职业者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文物古建筑应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提示。
 
建立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伍:文物建筑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具备处置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演练:文物古建筑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明确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人员及其职责,并组织演练。 
 
(魏青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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