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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泥土”倾倒千里之外的真相

2020-05-12 14:24: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警钟:污染环境必受重惩

正某环保科技公司与朝某新材料公司运往龙岩处置的工业废渣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这些危险废物均应当严格依照审批程序交由有资质处理危险废物的公司进行处理,绝不能直接倾倒处置,否则会造成土壤、地下水重金属污染,甚至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胡某勇等人作为危险废物处置人员,明知道处理危险废物的程序与处置不当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但为了节约处置成本,规避危险废物处置的审批程序与环保部门的检查,将2500余吨重金属危险废物交给没有处置资质的汤某军等人处理。

汤某军则利用邱某荣、廖某波、郑某龙等在龙岩的关系将危险废物运至龙岩进行倾倒。廖某波等人明知运来的泥土均带有强烈的臭味,不可能是普通的泥土,仅为了一车1300元的利润,在其所在乡镇寻找废旧的厂房、空地等倾倒危废,其他人询问泥土是否有毒,廖某波等人也隐瞒事实表示不会有毒,可以放心。甚至不顾当地群众安危将危险废物存放至居民区附近,造成严重的影响。

仅在2018年7-8月间,廖某波、郑某龙等人就在龙岩永定区的高陂、坎市、培丰等乡镇,新罗区的红坊镇、东城街道等地共计十余处倾倒危险废物共计2500余吨,使当地政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以上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该案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勇、邱某荣、廖某波、郑某龙等人违规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在100吨以上,并导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根据该案事实对被告人作出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据此作出驳回各被告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张毅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