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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引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2021-05-12 15:20: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2日讯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直都是备受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也是切实关系群众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稳定的民生问题。司法实践中,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期,南安市人民法院官桥法庭调解了一起特殊的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提供劳务受伤引纠纷

李某是一家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满某受李某的雇佣为其从事焊钢架及杂工工作。

2020年11月,李某要求满某安装照明灯,满某又找到老乡朱某帮忙。朱某跟随满某在安装叉车照明灯的过程中,因满某操作失误,手指不慎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朱某住院期间,李某向满某借款2万元用于支付朱某的医药费。朱某出院后,满某多次找李某要求偿还借款,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满某遂一纸诉状将李某以及朱某告上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张良程查明,该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因第三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引起的赔偿分配责任问题。且了解到三方当事人私下关系较好,案件调解处理更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仔细分析三方责任后,张良程决定对三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的初步调解。

调解过程中,对于雇佣事实,李某无异议,称其愿意赔偿朱某的合理损失;满某对朱某受伤的事情有异议,满某认为其与朱某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属于计件的形式,朱某受伤的责任不应由其承担;朱某称其受伤后一直在医院治疗,李某、满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面”调解解纷争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满某与朱某之间形成为何种法律关系?李某、满某对朱某的人身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对其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是否满意?明晰这些矛盾争议点后,今年3月5日,张良程又将三方当事人约到法院进行了“面对面”调解。

调解过程中,张良程积极做通三方当事人的工作,让当事各方考虑对方的处境,互相转变角色,从切实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经过耐心疏导,当事各方的态度有了明显的软化,张良程当即进一步向满某释法析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当对朱某损失承担责任。满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不懂法,并表示愿意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

最终在朱某同意的基础上,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扣除李某已支付的12000元、满某已支付的16000元,共计28000元的赔偿费用外,朱某不再因此事追究李某、满某任何责任。李某当庭一次性退还满某8000元,满某不再提出诉讼或其他争议。至此,案件成功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