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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照顾生病母亲 委托同事请假被辞

2021-06-09 10:50: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9日讯 一员工母亲于周六突发疾病,其委托同事代向公司请假3天。到岗后,却被公司告知已被辞退。公司这么做是否违法?一起来看下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纠纷案件的审理。

2016年8月,钟某入职厦门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20年6月6日,钟某母亲突发疾病住院,急需人员处理住院治疗手续及后续护理照料工作,钟某于6月7日动身返回老家照顾母亲,同时用微信告知同事黄某这一情况,托其帮忙向公司请假。2020年6月10日,钟某返回公司上班时,却被告知已被辞退。

之后,钟某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00元。被裁决驳回所有仲裁请求事项后,钟某诉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钟某诉称,其母亲突发疾病事发周六,不得不赶去医院,特委托同事代为请假,且周三上班就将相关情况、病历等告知公司,公司无故辞退,该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支付赔偿金37018.08元。

某公司辩称,钟某未经审批,无故旷工3天,委托同事代为帮忙转告请假事宜,并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视为自动离职。

审理与判决:

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钟某母亲于2020年6月6日生病住院,钟某于6月7日紧急返回老家医院照料母亲,并于6月10日返回公司上班,合情合理。在事发紧急情况下,钟某委托同事黄某先口头代为请假,虽然并未符合公司规定程序,但是并不至于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可径直解除与钟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违法解除与钟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由此,同安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钟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018.08元。

但是,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厦门中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厦门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钟某解除劳动关系补偿2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