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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爬上天台雨披坠亡 楼盘开发商物业是否需担责

2021-06-24 15:44:3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审理:

原告请求缺乏依据 判决驳回全部诉请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中,根据生活常识,屋顶上的雨披是供以遮雨庇荫用,一般人无特殊情形不会冒然上去溜达,更不可能故意在无防护栏的雨披边缘行走、逗留。雷某滨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高空危险具备常人的认知识别能力,其无理由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

事发前,其理应明知在不设防的临空高处逗留、行走所面临的风险和后果,却乘酒后在下半夜故意到光线不足的临空高处逗留、行走,最终导致可预见的风险发生,致使其本身高空坠楼身亡。该损害结果明显归责于行为人自身,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自行负责,与案涉地点是否存在“禁止攀爬”等提示没有内在的因果关系,与雨披的所有权人、管理人的铺设、管理行为亦无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对露天天台上的雨披四周是否要设防护栏,《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亦无要求;现实生活中天台上的雨披亦无业主在其四周增设防护措施。因此,楼盘开发商某商用置业公司就案涉雨披的铺设并无违规不当之处。

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该案中,案涉天台的管理者某物业公司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在雨披的四周增设防护栏,同时无义务、也不宜将通往天台的消防通道门锁上。当保安人员在巡逻中发现死者时已及时报警,就本次事故而言已尽到了物业服务的管理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未设防护栏在建设和管理上存在不当,缺乏法律依据。而某超市和某物业运营公司非案涉天台的所有者、管理人,原告要求二者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吕泽西 李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