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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情消失,金钱来往如何算清

2021-08-13 12:49: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三:情侣谈崩翻脸,男子以双方经济往来差额主张欠款

林先生和邱小姐2008年认识,2013年开始交往,2017年分手。2018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其陆续借给邱小姐共计2337万余元,邱小姐仅还款2017万余元,要求邱小姐偿还余下的320余万元。

林先生诉称,其与邱小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合意,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有相应转款凭证为证。基于对邱小姐的信任,林先生在出借款项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及要求邱小姐支付相应利息。邱小姐抗辩双方款项往来部分是共同生活支出,部分是林先生赠与,部分是林先生向其借款后偿还的款项。

“那个资金要怎么处理?那剩下的有什么计划吗?”“我月底可以先还50万嘛。每次都还50万,按50万元还嘛。”庭审中,林先生提供了这么一组通话录音证据,证明邱小姐存在欠款的行为。对此,邱小姐有异议。邱小姐辩称,双方在分手时,林先生索要分手费并以邱小姐的名誉要挟,邱小姐为了息事宁人,凑了一点钱给林先生,陈某曾在电话录音中表示“还款”针对的是分手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14年至2017年期间,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百笔以上经济往来,金额达千万以上,从双方款项往来的数额和时间来看,并无明显的借款和还款规律,加之其间双方处于男女亲密关系的事实,故双方的往来转账仅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合意。

此外,法院还查明:林先生于2014年、2015年向邱小姐名下银行账户分别转账30万元、100万元,上述两笔款项均备注“还款”。而对此,林先生则称“记不清楚了”,并以双方经济往来差额主张邱小姐还款。

因此,法院认为林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仅能反映双方对有关资金问题进行协商,亦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的性质为借款。故判决驳回林先生的诉求。

案例四:七夕节男子赠送礼物,彩礼性质不被认定

2020年5月,王先生与刘女士通过短视频平台相识、相恋。恋爱期间,王先生数次向刘女士进行转账,共计28575元。同年8月25日(七夕节),王先生购买价值6131.4元的金项链赠与刘女士,刘女士则赠与其价值500余元的香水。同年10月6日,王先生又购买价值775元的自行车赠与刘女士孩子。

同年10月中旬,俩人结束恋爱关系。王先生认为转账给刘女士的共计28575元系借款,价值6131.4元的金项链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现俩人分手,刘女士理应返还借款及购买金项链的款项。因与刘女士多次沟通未果,王先生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借贷的依据仅为微信转账凭证,但纵观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均无法表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的表示。且被告收到原告转账的款项后,亦为双方的日常生活消费、原告孩子的花销等陆续支出,种种迹象均无法证明涉案款项系被告向原告所借的款项。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8575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其赠与被告价值6131.4元的金项链系以结婚为前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原告赠与被告金项链的日期为七夕节,当天被告亦赠与原告礼物,且双方均未在庭审中表示曾提及结婚事宜,也不存在订立婚约等情形,不能认定该赠与系附条件的赠与或系彩礼性质,亦不存在赠与的法定撤销情形。因此,对原告主张返还购买金项链的款项6131.4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