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银行卡赚“快钱” 骗子“帮凶”被判刑
直到警方找上门,三人才得知她们办理的这些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自己则成了他人实施犯罪的“帮凶”。经查,被告人吴某甲所贩卖的农业银行卡被作为一级账户使用,致被害人魏某被网络诈骗41400元,该卡涉及资金流转达1亿余元;被告人黄某乙所贩卖的建设银行卡被作为一级账户使用,致被害人薛某被网络诈骗119966.4元,该卡涉及资金流转达250万余元;被告人吴某乙所贩卖的农业银行卡被作为一级账户使用,致被害人刘某被网络诈骗73612元,该卡涉及资金流转达792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现实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到实际犯罪活动中,不会触犯法律。事实上,一时的贪小便宜,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卡、U盾出售出租给他人,或者倒卖上述物品,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犯罪,自己很可能就变成了犯罪“帮凶”,而且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会在个人征信上留有污点,影响贷款等,害己又害人。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郑羽嘉 钟秀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