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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职能沿革回顾

2021-09-23 15:56: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更改的是名称 不改的是初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3日讯 1982年—2021年,漳平市检察院林业检察科陆续更名为“生态资源检察科”和“第四检察部”。名称的更改,记录了林业检察依法治林、生态资源检察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检察公益诉讼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法治建设进程,见证了生态检察、公益诉讼的起步、发展历程。筚路蓝缕启山林,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一直就是生态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人的初心和信仰。

推进依法治林

林区县挂牌成立“林业检察科”

漳平市是中国南方48个林区县之一,有着“九山半水半分田”的自然地貌,森林覆盖率达到80.3%。林业资源的保护成为当地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

1982年4月,漳平县检察院挂牌成立林业检察科;1985年开始受理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案件。为维护林区治安的稳定,1997年5月1日,漳平市检察院挂牌成立“五一”林场检察室。

2006年4月,在办理漳平市永福镇古溪村“4·16”特大毁林专案过程中,漳平市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经查,被告人林某于2003年3月至2006年4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伙同他人以山场管护、“资源管理费”的形式,变相购买并砍伐山场的阔叶林,被盗伐、滥伐林地面积3206亩,林木蓄积量7761立方米,其中生态公益林1644亩、商品林1562亩。

最终,被告人林某因犯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成为漳平有史以来因毁林犯罪被判处的最高刑罚。专案结束后,漳平市着手进行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大兴造林护林之风,昔日的“光头山”重披绿装。

建设生态文明

“生态资源检察科”应运而生

2013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绿色发展理念的叠加给生态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同年6月,林业检察科更名为生态资源检察科,践行和完善福建首创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

检察官坚持亲历性审查,通过证人证言和亲历现场,提高指控罪名的精准度和案件办理效果。通过现场勘查引导侦查取证,拨开疑云,还原了“儿子失火烧山、七旬老父顶罪”的真相,锁定了真正的嫌疑人,监督公安机关立包庇罪案2件、撤案1件。“生态修复令”是对在判决后未进行生态修复的被告人发出的,要求其按照林业造林的要求在被砍伐的林地上补植林木、恢复植被。2017年至今,该院向9名被告人发出了“生态修复令”。

踏水巡河、护河爱水,检察官一直在路上。漳平市检察院主动与永春县、大田县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三江”水资源生态保护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依托平台,跨区域生态保护成效凸显。与永春联手取缔拆除一个“散乱污”无证违规造纸厂及一焚烧电子垃圾的熔炉厂。推动大田县办理一起矿业水污染案件,污染企业负责人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刑罚;涉案企业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书》,并购买2000尾鱼苗投入溪流,用于增殖放流,还一江清水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