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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检察院成功化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

2022-04-18 10:08: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8日讯 明明赢了官司、申请了强制执行,租金却依然拿不回来。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对方还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称判决确定的租金计算方式有误……

近日,记者从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在检察院的协调下,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在确定报备手续完整、和解款项全部到位后,该院已对本案终结审查。

赢了官司却拿不回租金

“400万元尾款已经收到了!我方当事人的租金损失、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和解款项等一揽子和解金额合计2200余万元全部到位了。谢谢你,检察官!”一改几个月前的凝重脸色,近日,厦门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代理律师陈律师激动地向承办检察官表达了谢意。

这到底是一起什么纠纷呢?时间还得追溯到2015年。

当年,厦门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一纸诉状将某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告上了法庭,称2014年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B公司向其承租46000多平方米车间、办公楼、综合楼、场地。一年租赁期限到期后,A公司因经营调整需要,决定不再续签,可B公司却主张自己享有续租权,拒绝腾房。

历经一审、二审以及B公司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法院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并判令B公司交还房产、支付自合同到期后至实际交还房产期间的租金损失,每月金额为183余万元。

因案涉房产诉讼期间已经对外租赁,加之其他诉讼原因,判决生效后,B公司并未履行上述债务。

到了2016年,A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可这时,B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清算的边缘。一直到了2018年,B公司才将讼争房屋(店面)全部腾空归还。

此时距离租赁期限届满已经4年多了,这期间租金损失7600多万元,在扣除保证金、抵押物以物抵债偿还款、另案回款900余万后,B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当时真的不抱太大希望了,我方当事人以对方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A公司代理律师陈律师告诉记者。

检察机关梳理症结所在

可让A公司更犯愁的是,B公司向厦门市检察院申请了检察监督,称有新证据证明判决确有错误。“我们委托了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计算,发现判决支持的A公司所主张的每月租金损失多计算了。”对此,B公司要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考虑到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租金损失的计算标准,厦门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从原审判决认定的租金损失标准的认定依据切入调查。在通过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后,问题的关键终于浮出水面。原来,在一审时,A公司要求租金损失计算参照B公司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金标准,并举示了数十份的租赁合同予以充分证明,B公司对此予以否定,但却不出示持有的转租合同,亦未举示其它反驳证据。因此,法院认为应由B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采信A公司举证的意见。

“我们不可能获得判决书认定的每月183余万元的租金收益,这只是理想化的推断,与事实不符。” B公司的代理律师介绍,由于退租、拒交租金、火灾、腾退等客观因素,导致部分店面空置,实际承租面积并没有A公司主张的那么大。“用出租的部分店面的租金平均价作为单位面积价格,再乘以讼争总出租面积的平方数,这样计算租金损失的方法存在问题。”

A公司则表示,原判决认定租金损失标准的面积即为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并无出入。B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形式上并非合法的鉴定意见,内容上不能证明原判决存在错误,不应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