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我省法院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2016-10-08 09:12:0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一

省内诈骗异地提款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8日讯  【案情】2015年3月28日至4月16日,被告人陈观湖、陈礼华从陈某华、张某鑫(均另案处理)处拿来数十张银行卡,共同保管、使用涉案银行卡,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将27名被害人因受骗汇入的钱款取出,收取相应提成后,汇入诈骗人员提供的账户,涉案金额637721元。2015年3月2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陈黄华伙同陈某华、张某鑫,明知是被害人因受骗汇入的钱款,仍驾驶车辆前往江西等地多次取款,涉案金额共计108888元。

福州中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陈观湖、陈礼华、陈黄华明知他人进行电信诈骗,仍结伙对涉案诈骗款项实施取款并转移,致使被害人被骗款项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诈骗数额应当按照共同取款数额计算。3名被告人所实施的提取并转移被骗款项的行为,是诈骗集团成功控制诈骗款的最后一个环节,3人在整个电信诈骗的共同犯罪中仅有分工不同,并无主次之分。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陈观湖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陈礼华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陈黄华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3名被告人,虽未参与对被害人的具体诈骗行为,但其明知所取款项是诈骗犯罪所得,而与诈骗犯罪人员相互配合,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其行为是整个骗局得逞、诈骗分子获得钱款的重要环节,应以诈骗犯罪共犯定罪量刑。

案例二

手段翻新设伪基站

【案情】2015年10月18日至21日,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和杨东昊(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由杨东昊提供伪基站并事先编辑好诈骗短信,指使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闽侯县上街镇等地使用伪基站,屏蔽干扰以该伪基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通讯运营商信号,搜取屏蔽范围内用户手机卡信息,冒充“95533、10086、95588”等相关客服号码,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短信30801条,企图骗取手机用户的信任,点击短信中的钓鱼网站、填写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以达到骗取手机用户钱款的目的。

福州中院二审认为,被告人林炎、胡明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发送虚假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对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林炎、胡明浪通过“伪基站”,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冒充银行或移动运营商客服电话的虚假短信3万余条,诱骗手机用户点击短信中的钓鱼网站、填写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以达到骗取手机用户钱款的目的。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未能最终得逞,但其犯罪行为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公民个人若未及时察觉,其财产便会处于一种极不安全的状况。

案例三

境外冒充工作人员连线诈骗

【案情】台湾地区人员“阿水”等人(均另案处理)组织犯罪团伙在老挝万象,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语音信息,谎称被害人涉嫌用医保卡购买违禁药品需向公安机关报备。待被害人回拨时,电话转到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刘春艳、龙碧燕等一线人员,让被害人“报案”并让其拨打预先改好显示号码的“公安局号码”,后由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二线人员接听,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将电话转给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邓之桂等三线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资金清查比对,以此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刘海英主要负责为该犯罪团伙做饭,同时亦冒充一线医保中心人员参与诈骗。邓之桂、刘海英、龙碧燕、刘春艳与其他同案人诈骗数额达10369340元。

泉州中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邓之桂、龙碧燕、刘春艳、刘海英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4名被告人受纠集在该团伙中按照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获利相对较少,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龙碧燕、刘春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之桂、刘海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春艳、刘海英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部分赃款被追缴,可对4名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4名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邓之桂、龙碧燕、刘春艳、刘海英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1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本案是台湾地区人员在境外组织实施的以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邓之桂等人受纠集参加他人组织的诈骗团伙,发送医保卡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而后分别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连环诈骗,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并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至“指定银行账户”,从而骗取钱款,社会危害性大。在此提醒广大参保人员不要轻信医保卡出现异常的电话语音信息,更不要轻易将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重要信息告知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