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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山鸡受到刑罚 母子俩所犯何罪

2017-03-29 10:33: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9日讯  陈先生:我堂哥去自家山场巡山,发现一只受伤的山鸡,就抓回家准备给身体不好的母亲滋补。他母亲觉得山鸡比较值钱,于是拿到集镇上卖给了别人。之后2人都被判刑,还罚了钱。山鸡在我们山区很常见也很普通,跟家养的鸡差不多,又不是偷人家的鸡,请问为什么他们会受到这样的处罚?

【解答】

李葆明(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陈先生,您好!您堂哥母子的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构成非法猎捕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在生态、文化、观赏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对保持野生动物种群和生态平衡有重要作用。国家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山鸡学名为“白鹇”,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虽然常见,但很珍贵。国家法律不但禁止擅自对其猎捕、杀害,而且连擅自收购、运输、加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这些犯罪属于行为犯,一旦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犯罪,最轻也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于重罪。希望大家从保护生态和保护自己出发,不要为了牟利、食用而去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加工野生动物。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丘金琼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