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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山地区检察院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有成效

2016-11-09 10:37: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三个到位”让公正“不缺位”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9日讯  2013年以来,福州市鼓山地区检察院主动适应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办案化”模式,综合运用逐案审查、调查核实、列席评审会、出席庭审、检察意见等手段,采取“三个到位”措施,共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万多件,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237人次,监督成效良好。

检察院干警同服刑人员亲切交谈

围绕三个环节机制衔接到位

案件受理环节、案件审查审查环节、庭审监督环节是鼓山地区检察院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中重点围绕的3个环节。通过对这3个环节的监督,该院逐步完善同步监督机制。

在案件受理环节,该院要求监管单位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材料的报送,确保案件材料全面客观真实,为提高审查减刑假释案件工作质量提供良好基础。

在案件审查环节,由于服刑人员平常的达标分是减刑假释呈报的重要考核标准。在审查减刑假释材料时,该院特别注重审查是否存在服刑人员工种造假、违规使用后勤犯、达标分照顾、违规不扣分或少扣分、随意奖分、假立功、病犯造假、投稿造假、谅解书及困难证明材料造假、月消费情况造假、生产量及生产单价造假等影响服刑人员达标分的重点环节。如发现问题,该院通过调阅复制相关材料、现场调查询问、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回看监控录像等方式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提出暂缓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对相关民警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等检察意见。

在办理服刑人员郑某呈报假释的案件时,该院发现郑某因私藏两包香烟被一次性扣3分处理。郑某在后来的调查中还存在隐瞒事实、欺骗干警的行为,监狱又对郑某做出扣2分处理;而责任民警不尽职处理郑某私藏香烟事件,致使郑某不如实交代香烟的来源等事实。该院向监狱发出了检察建议,监狱随即对郑某暂缓呈报假释,对责任民警作出扣绩效考评分的处理。

在庭审监督环节,该院要求各检察室及时审查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认为裁定不当的,依照规定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在审查服刑人员陈某减刑裁定一案时,该院发现陈某的犯罪状态持续至2011年5月1日之后,对其不宜适用相关规定,遂及时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促使法院撤销对其的减刑裁定。

注重加强联系沟通协调到位

2016年7月,鼓山地区检察院派驻福州地区某监狱检察室收到服刑人员林某的申诉,反映其已履行大部分财产刑,提请减刑9个月。但仅被法院裁定减刑两个月,请求检察机关予以监督。

驻监检察官随即查询了林某档案,审查了减刑裁定书和提请减刑建议书,并找林某了解情况。经查,林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退赔3100元。在服刑期间,林某已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5万元,但退赔某企业的3100元尚未履行,监狱提请减刑9个月。

根据上述情况,驻监检察官认为,监狱对林某提请减刑9个月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但为什么法院仅裁定减刑两个月呢?

驻监检察官经与法官联系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财产刑履行情况的表述存在错误,该建议书表述为: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款3100元,未交。这种表述与“已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5万元,但退赔某企业的3100元尚未履行”的意思相去甚远。

驻监检察官遂向监狱发出检察建议,指出林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存在的问题,并建议监狱严格审核把关法律文书,保障法律文书真实、准确、完整。检察建议得到监狱采纳,监狱及时向法院发出更正函,法院遂重新作出裁定,对林某减刑9个月。

近年来,该院注重加强与监管单位、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沟通联系,促进执法统一。根据最高检、司法部《关于检察机关与监狱、劳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要求,该院主动加强与监狱主管部门及福州地区各监管单位联系,省监狱管理局以出台文件形式,各监狱建立与检察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并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提请前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奖罚情况纳入检监两家信息交流范围,促成各监管单位定期向检察室报送服刑人员奖惩考核材料,从而畅通信息交流渠道。

该院还与福州市中院审监庭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进一步明确减刑假释案件适用条件和标准,保障上级部门规定得到正确统一适用。结合监督重点,开展法院裁定减刑加幅、减幅、不予假释案件调查,以及对财产刑服刑人员提请假释案件等两项专项调查工作。针对调查发现,该院及时与福州市中院审监庭沟通,促成法院建立减刑假释案件裁决与检察机关事前、事中沟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