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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10:42: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判决:

被告赔偿作者42032.6元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虽然为真实网页,但基于公司工作人员陈述其数据可以更改,上述网页上的数据无法证实为真实数据。

法院确认,小文提交的公证书中,应为小文与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公司工作人员陈述其曾改变网站阅读数据导致少发稿酬给小文。另一份公证书中,体现涉嫌侵权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提供的小说的书籍简介与小文的小说基本相同,且简介内容中体现了小文笔名的信息,在被告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侵权作品系更名后的作品;同时公证书中体现网站有充值方法的介绍,可证明该网站为收费阅读网站。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少发稿酬的行为,同时在未经小文许可的情况下将协议作品更名后在其他网站提供给其他作者阅读未支付相应稿酬给小文,被告公司的行为系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小文有权解除协议。

虽然小文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考虑到被告公司在网上提供收费阅读小说必然会给小文造成一定的损失,法院酌定小文的该部分稿酬损失为1万元,并判处被告公司赔偿小文稿酬及稿酬损失42032.6元,在网站上下架案涉小说作品。

法官案后语:

随着互联网日益成为大众文化活跃的舞台,网络文学平台与网络小说作者共同促进了网络文学的勃兴。与之相伴随而来的合同纠纷也出现了新的形式,作者的稿酬计算标准较之传统有了较大不同。对于审理此类纠纷,除了回归合同约定本身,还应注意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大量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本案中,对于稿酬计算方式,应以经双方QQ聊天确认的标准计算,而非按照被告公司所谓的网站直接分配方式进行计算。虽然小文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数额,考虑到被告公司在网站上提供收费阅读小说必然会给小文造成一定的损失,法院结合被告公司的违约主观过错与获利情况及其旗下阅读网的稿酬情况酌定小文的该部分稿酬损失。

在此类纠纷中,网络作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维权和举证难度较大,网络作者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平台也应主动负起更大的责任,依法、依约经营。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湖法宣)